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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石家庄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来源: 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2022-06-29 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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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0元。

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权威解读】

针对最受缴存职工关注的政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了相关解读,涵盖申请缓缴的渠道及提交资料,以及与现行公积金政策的衔接等方面,全方位方便缴存职工能明明白白享受到政策的惠及。

解读1: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范围: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时间: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解读2:申请缓缴的对象和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解读3: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

单位可办理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缓缴。已缴纳6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解读4:申请缓缴时应提交的资料?

单位申请缓缴应提交《缴存单位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备案书》、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解读5:单位可通过什么渠道申请缓缴?

单位可向所属管理部申请办理。

解读6:缓缴期间缴存职工还能办理转移、提取业务吗?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非销户的提取业务。单位为缴存职工补足住房公积金后,方可正常办理账户转出或销户提取。

解读7:缓缴期满后如何办理补缴?

缓缴期满后,单位应一次性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应于缓缴结束6个月内完成,最长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

解读8:租房提取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0元。提取条件和资料与现行政策一致。

解读9: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如何办理提取?

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提取资料与现行政策一致。

解读10:阶段性缓缴单位的缴存职工,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疫情期间办理了缓缴的缴存单位,其缴存职工在缓缴期内视为连续缴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1:哪些情形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一)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二)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四)其他原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解读12:借款人如何申请不做逾期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可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人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产生的逾期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解读13:借款人可通过什么渠道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借款人可向个贷中心或县(市、区)管理部申请办理。

解读14:借款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一)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人员申请书》;

2、医院或疾控部门出具的收治或隔离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病例、住院证明或住院小结等);

3、失去收入来源证明(如:收入状况证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二)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人员申请书》;

2、隔离观察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隔离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人隔离的资料(如所在地政府的隔离告知书、集中隔离公告、交通管制公告、借款人的交通往来凭证等);

3、失去收入来源证明(如:收入状况证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人员申请书》;

2、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调令或通知、相关部门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证明(相关部门包括所在工作单位、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医疗部门、疾控中心)等;

3、失去收入来源证明(如:收入状况证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原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人员申请书》;

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3、失去收入来源证明(如:收入状况证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住院证明、隔离证明、工作证明及参加防疫的证明等。

关键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责任编辑: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