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颁布《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系统,省属民办学校要形成办学行为电子档案,以此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河北明确,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是指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全过程记录最基本的办学行为,内容包括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招生宣传、教职工队伍等方面共153条具体条例。民办学校是办学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应将办学行为记录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管理手段,如实、准确记录各项主要办学行为。办学行为记录资料应分类建档,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办学行为信息,信息内容要和纸质档案一致,长久保存。
河北规定,今后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应至少一学期汇总一次,由牵头处室协调有关处室及时统计汇总。相关民办学校要开展办学行为记录工作培训,促进本校办学行为记录工作规范管理。省教育厅将适时抽查相关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将此工作作为对民办学校年检、记分管理、星级评定及有关奖惩的依据,纳入各项考核权重。(记者 周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