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培养政策20条(试行)
第一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一条 对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给予每人26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或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条 对柔性引进的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产业高精尖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根据专家本人在经开区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7500元、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2500元的工作津贴。
第三条 对全职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一次性给予所在单位5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的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产业高精尖人才,按其所付薪酬的10%,给予用人单位资金补助,每人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新引进的国家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一次性给予所在单位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省管优秀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及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的企业,全职引进1年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内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食品、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企业新引进全日制一批录取本科、硕士研究生和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引进其他全日制的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生,就业满一年的每人给予企业6000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同一企业一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我区企业引进的A卡、B卡人才,人才绿卡有效期内,给予A卡人才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B卡人才中,每月给予博士1500元、硕士800元、本科500元生活补贴。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新引进博士研究生以上高层次人才,免费入住区内人才公寓。租住公寓的可获得最高每月5000元的租金补贴。博士在石家庄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最高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博士研究生以上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于石家庄市民办学校(幼儿园)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学费补助。
第七条 对区内企业全职引进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且年薪50万元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年后,经认定每新引进1名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个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区内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总额的2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机构引进年薪30万及以上高薪人才和外籍高端人才的,按照中介费用的30%-50%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引进年薪30万(含)-40万高薪人才或外籍高端人才的,按照中介费用的30%给予企业资助;引进年薪40万(含)-50万高薪人才或外籍高端人才的,按照中介费用的40%给予企业资助;引进年薪50万(含)以上高薪人才或外籍高端人才的,按照中介费用的50%给予企业资助。
第二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十条 积极推进“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外知名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布局设点,建立独立国家级创新机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院士重点合作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依托企业培育建设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后给予每个产业技术研究院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20万和10万、10万元的奖励支持。博士在站期间每人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出站后在我区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给予单位10万元科研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加大对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奖励力度。对我区企事业单位每年获得2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该单位一次性4000元奖励;每年获得3件及以上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该单位一次性6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新创办企业或携带核心成果到企业转化,三年内其企业或成果实现年营业收入或增加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参照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其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对遴选为“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3年内每年给予所在单位10万元专项资助,每月给予人才1000元岗位补贴;对选拔为市管拔尖人才、享受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人员,管理服务期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工作津贴;对认定为市科技领军人物、市科技创新团队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万元、15万元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和培养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团队或个人,除省、市级资金支持外,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支持。对我区全职引进和培养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除省、市级资金支持外,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和2.5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区财政设立人才发展奖励基金,制定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开展科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对当年取得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当年取得正高级职称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柔性引才,在先进发达地区建设人才飞地,实现研发在飞地,生产在本地。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建立高级人才健康档案,对我区正高级职称人才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本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石家庄经开区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