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自12月24日起,石家庄市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自2023年12月25日7时由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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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全市涉气工业企业按照《石家庄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修订版)》红色预警Ⅰ级差异化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A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白名单企业,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面源管控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露天切割焊接等施工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板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强化全域清扫保洁,根据气象条件,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秸秆、生物质和垃圾露天焚烧。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重点用车大户减少运输车辆。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物流园区等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作业机械。
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建议函》要求,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单双号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每日7∶00至20∶00(含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按车牌尾号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期间,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除外。
四、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