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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④|遇到险情,如何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来源: 河北日报客户端  
2024-06-23 0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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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险情,如何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④

  预警就是命令。一旦出现险情,避险转移必须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在《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中,转移实施部分规定了分区分级转移、提前转移、扩面转移、基层临机处断、叫应机制等内容,为广大群众安全度汛提供有力支持。

  分区分级转移是防汛避险转移的有效形式。条例规定,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命令,按照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蓄滞洪区分区分级运用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提前转移是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转早转”的具体体现。条例明确,当气象、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发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等人员以及居住于靠山、临崖、河道两侧低洼地带的人员。

  条例同时为实际情况中适当开展“扩面转移”进行了赋权,根据当地实际和雨情水情险情变化,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范围,并根据山洪灾害点、地质灾害点、河道行洪区、蓄滞洪区、尾矿库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扩面规模。

  同时,条例明确,对于一些极端情况,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实施扩面转移。

  基层临机处断,是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有效补充形式。基于险情发生的不确定性,条例规定,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在防汛关键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转移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和重要点位的巡查监测,实时掌握预警信息和灾情动态,根据情况及时启动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在此前应对汛情时,有的地区采用敲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提高了通知效率,为群众安全转移提供了保障。

  条例将这些有益经验进行固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河北日报记者 霍相博 通讯员 陈 杰)

关键词:河北,解读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