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连坐制”是一记警钟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再次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款规定,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的二审稿亮点颇多。比如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比如把对涉嫌欺诈商家的惩罚性赔款从一倍提高至三倍等等。总体上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值得肯定。但是在这些诸多的亮点中,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关于虚假广告“连坐制”的有关规定。 虚假广告害人不浅,除了让消费者为假冒伪劣商品花费冤枉钱之外,更加严重的问题在于一些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一些名人明星,为了不菲的代言费,几乎对所有的产品代言都来者不拒,利用自己的名人效应为商家摇旗呐喊,事实上已经成了某些无良商家坑害消费者的帮凶。 可是,一旦某种产品涉嫌假冒伪劣或者是虚假宣传被曝光,被查处,最终也只能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而那些通过代言获得丰厚代言费的名人明星们,却往往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惩罚。尽管事后这些名人明星总会招致舆论的道德谴责,可是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面前,单纯的道德谴责难免过于有心无力。否则,也就不会出现某些明星今天刚被曝光虚假代言某种产品,结果明天又在另外的虚假广告中出现了。 而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欧美国家,那么不但商家会被罚个倾家荡产,那些身为名人明星的代言人们,也会面临除舆论压力之外的巨额经济处罚,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因为在一些欧美国家,对于明星们的虚假代言,都是有严格的法律监管和处罚规定的。所以名人明星们在选择代言产品的时候,会慎之又慎,以避免得不偿失。 而法律的监管和处罚,正是我们目前所欠缺的。试问,就最近几年内频频被曝光的名人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案例,最终又有谁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是被消费者索赔成功了?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准备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正是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旦再有消费者因为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被虚假广告忽悠而导致利益受损,那么就可以把代言人连同商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这显然值得所有的名人明星反思和警醒。 |
关键词:虚假广告,电视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