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理应担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对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进行审议,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其中有关违法广告的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得到社会广泛好评。 长期以来,一些名人明星屡屡现身电视荧屏,为一些自己压根都没听说过的产品代言。当消费者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购买产品之后,却屡屡发现上当受骗。夸大功效还是轻的,严重者更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加大违法广告治理,让代言的名人明星也承担责任,成为社会的强烈呼声。此次消法修正案在旧有规定基础上,新增加“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顺应了民意诉求,也传达出立法机关开门立法的作风。 一些人将消法修正案中名人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称为“连坐”,显然欠之准确。从历史来看,连坐是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仅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到牵连入罪。在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当下,“连坐”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理应摒弃。但我们必须看到,作为名人明星,“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如果涉及到虚假广告,他们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造成消费者损失甚至损害的重要原因,也是虚假广告作恶的重要环节,完全说得上是坑害消费者的帮凶。既然帮助了坏人作恶,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绝不是菩萨心肠,更不是“做慈善”,哪个名人明星代言背后没有动辄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代言费?这些昂贵的代言费,其实就是名人明星的“市场价格”。这种价格既是商家眼中名人明星代言他们产品或服务的促销成本,也是公众对名人明星促销产品或服务信任度的一种市场转换价格。既然消费了公众信任,收取了代言费收益,为相关广告充当了“鼓吹手”,就得对公众负责,这才符合权责一致的契约精神。 这些年来,违法广告危害社会早就引起公愤。能否对公众有所交代,为自己的违法广告代言承担责任,也成为对名人明星道德乃至良心的一种检验。侯耀华为涉嫌代言违法广告道歉、宋丹丹为代言药品广告道歉……这些道歉,不管是否出于完全自愿,但既然作了道歉,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内心至少认识到了关于违法广告代言应该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理念以及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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