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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非遗”文化产品企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3-24 21: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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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和国家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鼓舞下,文化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国家“非遗”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中,销售限额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限制并阻碍了这类企业规模发展。

  原因:

  近些年来,传统工艺美术列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传统工艺美术手工制作的“非遗”企业仍按工业企业对待。小规模企业销售定额50万,以内销售税为3%,超出定额以外税率为17%。工艺美术手工制作的产品,如玉雕、石雕、红木雕刻、竹雕、骨雕、漆器、内画、草编、柳编、竹编、芦苇画、麦秆画、刺绣等等,其原材料购进来自民间或自由市场,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我国工艺美术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一些对外交往的国礼、珍品、收藏品均出于国家级大师之手及大师领办的企业,1979年以来国家已经评了6届共443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这些大师都身怀绝艺,传承了许多弟子,在各地、各门类产生一些名企、品牌。因受小规模销售限额制约,只能小作坊式经营,不利于技艺的传承、品牌的培育和规模企业的形成。

  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所列八大类税收优惠,虽言“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却又规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附件指文艺表演、动漫、数字印刷、政府批准的文物商店)的企业”,传统工艺美术企业不在其列。2012年国家统计局明确工艺美术制造业列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但传统工艺美术国家“非遗”生产型企业不在其列,依然享受不到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

  1、传统工艺美术“非遗”生产型企业按文化企业对待。传统工艺美术“非遗”生产型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能与机械化、现代化生产型工业企业站同一起跑线,执行同一标准。

  2、放宽50万销售额限制,鼓励规模型生产。

关键词:非遗,张汝才,发展

责任编辑:颜力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