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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马建敏 2014-07-11 1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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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将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管理。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管理。先行试点的设区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委托设区市政府批准。新政策从本月起执行。

  在放开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我省再放开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础上,再放开公立医院口腔正畸、医学美容等54项个性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项目可登录河北物价网查询)。

  两部门要求,在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批准后按权限制定价格,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价格。各市县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进行核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在低于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1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受上述幅度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在低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20%的幅度内制定和调整。部分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可执行上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关键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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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