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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公布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例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周远 2014-07-25 0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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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24日),省检察院公布我省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的部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例。其中,监督移送、立案案件包括刘建明、张元元涉嫌污染环境案,赵鲁庭涉嫌非法采矿案等8起案件,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娄海涛、张建超涉嫌污染环境案,白红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12起案件,郭小锁、孟占英涉嫌污染环境案,许大虎涉嫌污染环境案;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赵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李艳红等4人玩忽职守案,郭胜平玩忽职守案,王久彦等18人玩忽职守案,张双敬等4人玩忽职守案。

  公安局未立刑事案,检察院监督立案

  刘建明、张元元涉嫌污染环境案。今年2月开始,涉案人刘建明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在白沟镇富尊工业园区经营电镀厂,张元元在该厂负责技术和管理工作,直接排放含有毒害性危险物质的废水,每天产生废水1吨左右。事发后,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仅对刘建明、张元元处以行政拘留。该局认为此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高碑店市检察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刘建明、张元元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遂于今年5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目前,刘建明、张元元已被批准逮捕。

  环保局未移交刑事案件,检察院督促移交

  许大虎涉嫌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许大虎未经批准,私自收购废旧的医学医疗废物、医疗输液器共计20余吨,在涞水县擅自对废旧医疗输液器和注射器进行破碎——水冲洗——甩干——打包等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在查阅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过程中发现,许大虎私自收购并粉碎医疗废弃的输液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涞水县环保局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便随即建议环保局将许大虎案移交公安机关。2014年5月,环保局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

  以罚代管贪污受贿,玉田县环保局一名原副局长被判刑

  赵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赵某原系玉田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在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间,主管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等环保相关工作。在玉田县窝洛沽镇,有59家生产再生胶片、橡胶制品的规模企业的防止污染设施未经县环保局验收,就已开工生产;有200余家小作坊式的橡胶企业无环评手续。赵某未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职,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而是对上述企业收取排污费后对其违法生产行为予以默认。为便于对橡胶企业非法排放硫化废气的治理和处罚,玉田县环保局于2007年决定对橡胶企业收取保证金,用于缴纳排污费和罚款。后来,赵某私自决定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企业,但同时决定将其中15.8万元予以扣留,并将其中10万元予以侵吞。赵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橡胶企业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购物卡共6.75万元。2013年12月,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赵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玩忽职守致林木遭超伐,兴隆县一名林业站原站长等被判刑

  王久彦等18人玩忽职守案。2012年1月至4月,兴隆县蘑菇峪乡人大主席张守卫在分管林业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乡林业站多名林业工作人员对所辖林区疏于管理。蘑菇峪乡林业站站长王久彦、副站长司志旗未对砍伐现场作业四至边界进行界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蘑菇峪乡二道岭村等村15名护林员未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致使3503.6立方米林木被超伐。2013年8月,兴隆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久彦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司志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张守卫和15名护林员分别判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关键词:案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