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停电或捆绑收电费将受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条例》四十九条还要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三十八条还要求,供电企业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以及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行为。如果供电企业违反此条规定,将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收电费需提供相应票据 《条例》要求供电企业应当规范服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电力用户须知资料。《条例》规定,电力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
关键词:沧州,居民,用电保障 |
责任编辑: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