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十一)金融部门2014年实现全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尝试开展跨行转账和取款,开通信用卡还款及代缴费等,方便群众支付结算。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清理工作,把空心村治理与宅基地审批挂钩,实行规范有序的宅基地退出和流转制度,解决农民建房用地难题。 (十三)司法部门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十四)司法部门在乡镇依托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建立公证联络员制度,定期到乡村、社区办理公证业务,实现公证服务全覆盖;实施公证预约服务,对年老体弱、孤寡残病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全省农村超市、便利店安装POS机(社保金融服务终端),利用POS机消费、转账、充值和取款功能刷卡领钱、缴费,实现参保群众“缴费不出村,领钱在家门”。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实行职工年龄、工龄、岗位等退休信息提前审核认定,职工到退休年龄,即可凭认定登记卡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计发退休待遇。 (十七)残联组织完善省市县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省市县三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达到200家以上,方便残疾人就近就地培训。市县人才市场普遍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开展定期招聘活动,每月举办1次小型招聘会和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开发就业岗位。 (十八)商务部门以“便民利民、10分钟到达”为原则,规划设立或改建扩建公益性蔬菜零售市场。对原有菜市场逐步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用电、垃圾处理、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设施。每个县城至少建设1个便民市场,同时为提高蔬菜自给率适当建设保证本地菜供应销售的小型蔬菜批发市场,调整扩大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经营区域。 (十九)公安部门取消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推行周末、节假日预约办理制度。 (二十)妇联部门实施的“春蕾计划”(资助贫困女童就学)、救助贫困先心病儿童爱心工程、“安康计划”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级妇联。 (二十一)简化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 2.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不再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3.已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未满2年且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均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不需在集中封存账户再管理2年。 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外,缴存职工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也可办理销户住房公积金提取。 5.在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确诊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6.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还款期内,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和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
关键词:便民,群众路线,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