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出台教育设施规划条例 每10万人设置一所普高
昨日(17日)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发布,这部《条例》是石家庄市首部教育方面的地方法规,也是河北省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的规模和占地面积,并对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移交作出了规定。 《条例》着力解决五大问题 从发布会上记者得知,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城市人口的激增,近年来石市市区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刚性及深度不够,教育设施预留用地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我市现行的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标准偏低,限制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三是居民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不到位,“应建未建”、“建不达标”、“建后不移交”的问题突出,导致相关区域适龄学生无法就近入学;四是市区相当一部分区域教育资源短缺,小学和初中大班额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学校管理带来安全隐患,学生和家长意见较大;五是部分零星住宅项目建设,导致周边学校班容量增大,而学校增容、扩建的用地和经费得不到有效解决。 “《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目前石市教育面临的这些突出问题。”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了教育设施规划的刚性法律地位,明确了教育设施预留用地的管理,保护措施,并设定了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 每10万人至少建一所普通高级中学 《条例》规定,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总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每千人按39名初中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每2.3万人至3.8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8班至30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每千人按78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7000人至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2班至36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每千人按39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4600人至9200人设置不少于一所6班至12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10平方米。 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征收学校、幼儿园场地需重建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用途。另外由于历史原因,石市存在部分学校没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致使这些学校改、扩建项目立项困难,《条例》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校申请对现有教育设施用地进行地界勘验测绘、土地登记、核发证书。为限制征收学校、幼儿园,《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重新建设。重新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达到规定标准。 |
关键词:条例,教育资源短缺,普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