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表团审议《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1月10日下午,各代表团认真审议《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保定市代表团认为,条例创制科学、表述准确、责任清晰、可操作性强,是一部良法、善法,出台正当其时,必将在我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尤其是在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重大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大家一致表示赞成。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深入推进,我省国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矛盾日益尖锐,不仅成为制约河北对接京津的制约因素,成为全省绿色崛起的一大障碍,更直接影响到全省70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可见做好我省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保定的国土面积大,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治理难度相对较大,全市干部群众一定充分认识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与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得力的措施,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争取尽早实现保定蓝天白云、青山秀水、草木葱茏的新常态,为全省国土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其家喻户晓,增强人人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性;二是尽早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章,使条例尽早落到实处。 石家庄市代表团认为,《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经过前期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完善,已基本成熟。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总结多年来我省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经验,规定了保护和治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治理机制,形成了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贯彻了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要求,一致表示赞同。代表提出,第六章信息公开,应增加保密条款,有些资源基本数据要明确界定公开内容和范围。要统一国土总体利用规划和用途转换政策。对河流和土壤的保护治理应有具体条款规定。法律责任中有的条款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衡水市代表团认为,制定出台《条例(草案)》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国土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国土保护治理的方向和措施,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建议省政府在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中,因地制宜,细化措施,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省政府在贯彻落实《条例(草案)》过程中要加大投入,有效推动各项内容落到实处。具体建议:1、《条例(草案)》第九条内容移入第三十九条,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2、《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禁止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这一条不仅适用于“田”,同时也适用于“山”“林”“草”等领域,建议在第五章开始用一段文字综述这些共性的强制要求。 秦皇岛市代表团认为,出台这个条例是推进全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建设“三个河北”的重大举措,条例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内容比较成熟,符合河北实际,必将对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大家同意出台这个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一、在条例第18条最后应加入“依据市场评估确定矿价”。二、矿产审批权建议放在省一级,以有利于严格把关。三、对土地违法行为和违章、违法建筑如何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四、条例在第一章前面应该有一个目录,以使大家一目了然。五、条例第一条应该明确写明立法依据。六、第二章对各类规划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没有做出规定,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七、条例中对确权登记程序规定不明确,应进一步细化。 邢台市代表团认为,加强我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河北绿色崛起的迫切需要,具有很强的先导性、创新性和功能性,对河北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大家一致表示赞成,希望获得高票通过。出台《条例(草案)》,将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与京津生态环境的协同建设,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草案)》认真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经过省人大常委会议的多次审议,符合我省实际,是一次开门立法的很好实践。《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处罚规定适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提出以下意见建议:1、条例通过后,关键是抓好落实。当前农村私占、乱占耕地的问题较为严重,仅靠县乡村管理往往力度不够,要下大力确保各项规定实施到位。2、第42条应加上“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明确奖励金额”。第57条应明确行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并明确具体刑事责任。3、认真抓好普法宣传工作,力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企业和广大群众严格执法。 沧州市代表团一致认为,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严重挑战,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这是建设法治河北、推进京津冀一体化、打造“三个河北”的需要,又是全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需要。条例立法宗旨鲜明,既体现了中央、省委全会精神,又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需求;法律条文内容全面、详实、具体,有刚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出台必将促进和规范我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代表们一致赞同出台这个条例。 承德市代表团认为,我省率先出台《条例》,将土地的保护和治理纳入法治范畴,开创了土壤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的先河,极为必要,非常及时,充分体现了对党的事业、对全省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不仅会对河北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将为全国在土壤保护方面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代表研究讨论,形成如下修改建议。一是建议以“疏堵结合”的方式治理土壤污染,在抓好“堵”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研究“疏”,比如鼓励发展土壤净化、环境第三方治理产业等。该《条例》主要以限制性政策为主,建议再出台一个专门的配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写出:“鼓励发展土壤净化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有机农业”等内容,将鼓励政策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二是建议对土壤保护和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给予特殊支持,明确政策、资金和项目的具体支持、鼓励措施,比如将首都外溢的教育医疗、养生养老、文化旅游、科研成果中试转化等产业,优先向这类地区摆布。 张家口市代表团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立足河北实际,针对全省国土资源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共性问题作出了顶层设计,顺应了时代要求,彰显了创新思维,注重了统筹协调,既于法有据,又突出河北特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推进国土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代表们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加强国土保护和治理提出了建议:一是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将各项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各相关部门。二是对一些条款的表述进行推敲,做到缜密准确。比如,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改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又如,第5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应改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机制,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邯郸市代表团一致认为,在我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面对资源约束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出台这个《条例》,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河北的战略思维,也体现了抓好生态环境建设的信心、决心和恒心。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推动河北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省依法规范国土保护和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大家一致赞同这个《条例》。具体建议:一是《条例》包含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治理,但是治理的内容偏少,建议进一步充实治理方面的内容。二是《条例》公布实施后,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在征求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过专家论证。四是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中“状况”二字删掉。五是《条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执法检查和监督,切实发挥应有效力。 廊坊市代表团认为,制定出台河北省国土保护治理条例,必将对全省国土资源保护和治理发挥重要作用。建议:一是条例第24条中表述的责任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主体应再加上“法人”和“公民”;对责任主体不复存在的,治理的费用由谁来出表述不明确。二是第24条中提到的责任主体与47条中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48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表述前后应当统一。三是条例第54条中表述的“代为治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法第66条不符。四是在条例第20条和21条之间,加上1条评价或评估标准,明确依据什么、由哪些机构作出权威评估鉴定。五是在条例中加上1条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条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各级检查机关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事项要提起公益诉讼。六是条例中54、57、58、59、61条中都有“可以”字眼,作为法律条例表达含糊、不够明确。 |
关键词:代表团,审议,国土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