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四: 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漏液消费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承德市消费者刘女士购买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2个月,液晶显示屏发生漏液故障,要求销售商维修。销售商以“故障是人为原因造成”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引发冲突,消费者将销售商店面砸坏,公安部门到场进行调解未能解决。 调解结果: 市消协接诉后了解到该售后并没有将电脑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只是简单的将电脑故障处的照片发送给厂家,便断定故障是人为原因造成。售后服务中心和经营者未尽到举证义务。经市消协调解,消费者、销售商和售后达成一致协议:由销售商支付售后服务站500元,售后服务站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原厂原型号液晶显示屏一块,售后服务中心对更换的液晶屏承担2年的保修义务。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该案中销售商应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销售商、售后服务中心未将有争议的笔记本电脑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只凭一张照片不能支持“该电脑故障是人为造成”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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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