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 人民网-河北频道 作者: 杨文娟 2015-03-13 0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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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经销商卖车搭售保险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在辛集市某品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价格是15.6万元。消费者付完全款准备提车时,工作人员要求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称不在本店购买保险那就不能提车。现消费者认为销售商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到辛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协调处理。

  调解结果:

  辛集市消协认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在是否购买车辆保险时,享有购买或者不购买、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的自主选择权。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法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既然消费者已经签定了购车合同,销售商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以约定的价格销售汽车;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应该负责退还价款。经消协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汽车销售公司认识到了存在的过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车辆,不再有其他附加条件。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该案汽车销售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卖给消费者车辆。

  案例六:

  品牌手机安装软件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定州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价值2000元。使用到2014年7月,发现所购买的手机无法正常安装软件,王先生认为是手机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经多次沟通,经销商以手机自身软件测试没有出现问题为由拒绝为王先生更换手机,王先生要求返厂维修,经销商要求王先生负担手机返厂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协调不成,于是投诉到消协。

  调解结果:

  经市消协人员调查,确认王先生所购买的手机无法安装QQ聊天工具,UC手机浏览器等大众化的软件,这说明该手机确实存在手机系统故障。经调解,经销商承担相应的责任,给王先生调换一款同品牌同型号的手机。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手机出现问题之后,经营者自己能不能认定是手机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问题,以及手机性能问题是否属于“三包”责任范围。本案中售后服务人员没有专业软件知识,对手机软件出现的问题无法做出合理正确的解释,不能准确判明故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产品没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消费,维权,案件

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