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七: 房屋装修地板砖色差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孟女士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对自己刚买的房子进行装修。按照合同,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装修完毕后,孟女士发现部分地板砖颜色有偏差,而且面积占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双方交涉多次无果,遂投诉到邯郸市消协。 调解结果: 经市消协调解,虽然装修公司答应对有问题的地板砖更换,但消费者不担心重新更换地板时,把地板砖下面的地暖管道破坏。消费者要求在原有地板上面铺设木地板。经调解,装修公司答应重新铺设木地板,总价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案例评析: 按照《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获得质量保证的权力,所以装修公司应对地板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更换地板砖,可能会造成地暖管道损坏,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在此情况下,双方选择了另外一种解决途径,使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案例八: 4S店维修更换零配件非原厂获偿案 案情简介: 承德消费者刘先生于2012年5月在4S店购买一台轿车, 3月15日在北京发生追尾事故。因家在承德,刘先生选择将车托运回4S店进行修理。7月25日,刘先生驾车途中此车发动机过热,无法正常驾驶,给4S店致电要求提供维修服务,遭到4S店拒绝后将车开到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厂人员称该车修理所用零配件不是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零件。随后刘先生到4S店协商, 4S店否认使用其他配件。一天后,4S店经理主动联系刘先生称可能有些配件确实不是原厂生产,但没能给刘先生一个满意答复。8月12日刘先生投诉到承德消协。 调解结果: 市消协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虽不承认其行为存在过错,但有意愿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 4S店为投诉人更换非标准配件;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延长一年; 4S店无偿向投诉人提供价值14000元的维修保养; 4S店赔偿投诉人因解决纠纷、修理汽车等产生的费用共计6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如何认定经营者使用的零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或有几个不是原厂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4S店未能证明使用的配件是原厂件的情况下,支持投诉人关于未使用原厂件的主张。二是如何认定4S店不使用原厂件修车是欺诈消费者?根据当时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营者如以次充好的,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消费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
关键词:消费,维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