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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6-01-08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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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预算调整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二)因上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增加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短收,分别需要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四)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赤字或者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

  (五)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备费不足支出时,本级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

  (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需要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

  第二十七条 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等引起的预算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修正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形式报告,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结果及其绩效情况,实现或者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交办相关审议意见后的四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可以邀请部分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预算资金结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应当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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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北,预算,监督

责任编辑:白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