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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种植户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可向经营者、生产者索赔

来源: 长城网  蔡洪坡 烟成群
2018-03-30 2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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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3月29日讯(记者 蔡洪坡 烟成群)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种子是农林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林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通过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周英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图为表决现场。记者 蔡洪坡 摄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周英介绍,制定《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旨在解决近年来我省种子管理和种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现实中我们面临的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植物新品种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种子企业市场竞争力不足、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南繁管理有待加强等等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例如,《条例》明确了种业科技创新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引导支持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将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针对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并明确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确保种子来源、产地、质量等信息可追溯

  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条例》一是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可向经营者、生产者索赔

  此外,《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保证了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条例明确了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处罚,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行为的处罚;明确了未按规定推广销售的处罚;明确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推进京津冀三地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协同创新

  周英介绍,《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建立了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京津冀区域农业管理协同不够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区域品种选育、审定协作机制。“我省部分市、县农业种植区与京津区域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农业科技创新互补性强,种业协同创新潜力大,推进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协同创新,可以促进京津冀三地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

关键词:种子,条例,农业责任编辑:韩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