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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在租来库房被烧 谁来赔

来源: 燕赵晚报  李兵
2018-04-09 1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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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让做家电生意的宋某遭受了不小的损失,面对赔偿问题,宋某和市场管理者及房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4月8日,记者从石市桥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并生效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宋某在桥西区某旧货市场经营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2015年11月份,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烧毁了宋某仓库里堆放的大量家电和其他财产。两年多来,宋某就赔偿问题与市场管理者庞某以及房东张某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宋某于近日将庞某和张某起诉到桥西法院。

  法院调查得知,火灾对宋某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经评估公司核定造成损失26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庞某所经营管理的商铺南侧东南角室外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在庭审中,庞某辩称,发生火灾的真正原因并未查明,起火点位于他与张某共同经营的区域,宋某受损的区域是承租的张某的区域,这一区域是与自己无关的。同时,张某则辩称,该旧货市场由庞某单独经营,自己既未出资又从未参与经营,自己的房屋位于该旧货市场相邻北侧,分处于不同位置,中间有明显间隔,故该旧货市场对他人侵权而引起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公司核定宋某在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失为26.4万元。两名被告对该公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于公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关于庞某,庞某为起火点所处房屋的经营管理者,其管理出租的该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该房屋起火后未及时扑灭致使火灾蔓延至宋某所租用房屋,并烧毁了宋某的财物,故对宋某的损失,庞某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关于张某,张某将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给宋某,且该房屋未能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和进行火灾的扑灭,故其对宋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20%为宜。关于宋某,宋某从事的是家电的保存,其在租赁房屋时应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而宋某未尽其义务,租赁消防设施不完善的房屋,致使在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理,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20%为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庞某赔偿宋某财产损失15.84万元,张某赔偿宋某财产损失5.28万元,剩余损失则由宋某自己承担。

关键词:着火,赔偿责任编辑:陈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