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24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其中河北1起
河北省灵寿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失职问题。2017年9月,灵寿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识别“回头看”工作,2018年1月完成录入工作,经核对发现存在严重误差,有51名非搬迁人员被录入系统,需搬迁的59人却未能录入。2018年3月,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副主任魏海青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梁风斌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石家庄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于汝洋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7年、2018年春节前,于汝洋两次收受承揽正定县某工程的公司老板徐某所送礼品。此外,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于汝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栾城区柳林屯中心卫生院院长马晓彬借学习之机旅游问题。2017年5月14日,马晓彬借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汊涧镇中心卫生院参加交流学习之机旅游。马晓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分局局长刘军伟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1月20日,刘军伟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办理私事。此外,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刘军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廊坊纪检监察网近日对外公布
1、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段广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段广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将部分教材费返还款用于教务处支出,违规收取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普通话等级考试报名费,设立账外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1月18日,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段广河党内警告处分。
2、广阳:留置首案27天移送司法机关。
4月15日,经广阳区纪委监委研究,给予原广阳区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杨马房村党支部书记郝某开除党籍处分。4月19日,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广阳区公安分局实施了逮捕,将其羁押到看守所。据悉,该案于3月23批准立案,3月26日采取留置措施,4月19日解除留置措施,从立案到解除留置移送司法机关,仅用了27天。
●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近日对外公布
1、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党员张全在2002年7月,将两个女儿的户口伪造成非农业户口,并隐瞒妻子刘海英担任西河南寨村村干部的实际工资,申请了城镇低保。截至2017年8月,张全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骗取低保金及各类补贴合计125167.80元。目前,张全已移送司法机关。
3、乐亭县新寨镇芍榆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国辉,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该村国家扶贫资金肉驴养殖项目过程中,通过伪造购驴合同、卖驴证明手续,私自将村集体用上级扶贫资金购买的肉驴以个人名义出售,并将卖驴款抵顶偿还个人债务20万元。2018年4月14日,经乐亭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国辉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定市:蠡县纪委监委日前对外公布
今年以来,蠡县纪委监委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安排部署,深入推进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突出问题,损害发展环境、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现将其中几例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蠡县住建局原局长王建英受贿案。
2016年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招标过程中,在时任蠡县住建局局长王建英的帮助下,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顺利拿到该项目四条道路施工的招标代理权。2017年春节前招投标结束后,王建英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份,王建英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人民币。王建英身为中共党员,任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受招标代理公司人民币15万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经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已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建议给予王建英开除党籍处分。
2、桑园镇民政所李文昌玩忽职守案。
李文昌任蠡县桑园镇政府民政助理员期间,在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管理农村居民低保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保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保市民(2005)149号]和蠡县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对桑园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进行复审和抽查,致使不应该享受低保待遇的332人支取国家拨发的低保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95048元,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经中共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文昌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鲍墟镇派出所所长边继辉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边继辉任鲍墟镇派出所长以来,个人办公室实际使用面积为20.17平方米,超出标准8.17平方米。经中共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边继辉党内警告处分。
4、郭丹镇政府刘曙光违反公务用车相关规定问题。
2017年“五一”放假期间,郭丹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曙光未按规定将本单位公车(车号:冀FD285警)封存在指定地点,而是私自将车停放在县教育局小区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中共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曙光党内警告处分。
5、大曲堤中学吴曙光、大曲堤中心校李清队中午饮酒问题。
2017年6月20日中午,大曲堤中心校校长李清队、大曲堤中学校长吴曙光等人相邀在耿庄村逸香园饺子馆吃饭,期间李清队、吴曙光等人饮用白酒一瓶,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行为。经中共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曙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李清队党内警告处分。
6、鲍墟镇南五夫小学校长王志存工作失职问题。
2014、2015年,南五夫小学学前教育贫困补助的办理过程中,南五夫小学根据学生申请表及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就予以认定,未按照要求对申请学前教育贫困补助的学生进行逐户调查,只走访了部分家庭,且入户调查表填写不规范,存在涂改、空白项目等情况。在县纪委入户调查时发现,南五夫小学学生王美斯家庭富裕,却在2014年获得学前教育资助。经中共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志存党内警告处分。
7、北埝村原支部书记魏进武等4人贪污危房改造资金案。
魏进武任北埝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上级政府危房改造工作中,伙同原党支部副书记魏同兴、原党支部委员刘方正、党员未计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36600元,其中18600元归魏进武个人所有,未计亭得款2000元,魏同兴、刘方正与他人共同伪造资格审查及工程检查验收手续,虽未将贪污补助资金据为己有,但其4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4人骗取贪污扶贫领域专项资金的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经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魏进武、魏同兴、刘方正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未计亭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8、鲍墟乡齐营村村干部张义堂、王香林、张连兴违纪案。
齐营村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期间,村支部副书记王香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妻子张坤明名义虚报一个改造指标,骗取上级拨付危房改造资金5600元,用于为其岳母徐金芝的四间房全部搭上彩钢板。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张连兴得知王香林虚报指标后,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承建商协商,将剩余彩钢板用于其父亲张树峰房屋的改造,将其父亲的四间房也全部搭上了彩钢板,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2015年底蠡县民政局针对低保、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发放贫困物资。村党支部书记张义堂擅自上报申请扶贫物资补助名单,共涉及10人。鲍墟乡民政所根据上报名单,拨付了10人的扶贫物资。之后,张义堂提议,王香林、张连兴等配合,将扶贫物资分拆发放给20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困难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中共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义堂、王香林、张连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8起案件,是近期查处的比较典型的几类问题,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问题、有骗取贪污扶贫领域资金问题,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有不履职尽责玩忽职守问题,有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科级干部,有股所级干部,有农村干部,对这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严肃处理,体现了县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持续推进作风纪律整治的坚定决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委将始终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顶风违纪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