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加强全省湖泊管理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认识湖泊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湖泊管理保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全省湖泊现状,以严格湖泊水域岸线管控、加强湖泊系统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重点,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落实党委、政府湖泊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在河长制已对全省河湖全覆盖基础上,对湖泊进一步健全湖长体系,明确湖长职责,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确保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湖长体系
按照《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省35个湖泊已明确了河长,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湖长制的原则和要求,对有湖泊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各级总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总河湖长,在原湖泊设立的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湖长,在河长制体系中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在白洋淀、衡水湖设立的省级河长即是省级湖长。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湖长;对跨乡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原则上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湖长。同时,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雄安新区也要分级分区设立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2018年6月底前,市县乡要结合当地湖泊实际,按要求明确各级湖长,并纳入河长体系统一管理。
三、明晰湖长职责
各级总河湖长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该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检查督导入湖河流河长、下级湖长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
各级总河湖长、湖长要定期主持召开总河湖长、湖长会议,及时组织开展河湖巡查,对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省级总河湖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一次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安排部署河长制、湖长制重点工作,审议研究河湖管理保护重要规划和相关制度等,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河湖巡查。省级湖长原则上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省级湖长会议,贯彻落实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安排部署和省级总河湖长重点督办事项,专题研究所负责湖泊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湖泊巡查。
四、完善责任分工
在河长制已经明确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湖长对总河湖长负责、下级湖长对上级湖长负责、入湖河流最高层级河长对湖泊第一责任湖长负责。
为强化湖泊管理保护责任,在《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中已明确19个责任部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7个责任部门。原19个责任部门分工不变,新增7个责任部门分工如下:
省法院负责指导河湖管理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河湖管理保护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活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协助推动部门间河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
省文化厅负责指导有关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五、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划界工作,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2020年底前退出非法挤占的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及保护需要,严格白洋淀空间用途管控;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严格衡水湖、南大港、七里海等湖泊自然保护区的空间用途管控;根据湖泊基本生态功能和当地实际,完善并严格落实坝上高原湖淖及唐山南湖、钱营湖空间用途管控。
(二)加强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2020年底前,完成重要湖泊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强化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管控,并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大力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及国家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湖泊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管理,从严控制湖泊水资源开发利用。在坝上高原湖淖汇水流域积极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湖淖干涸趋势;在平原湖泊汇水流域加快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优化水量调度,加大外调水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入湖水量,维持湖泊基本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加强入湖河流断面水质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对水质不达标的湖泊,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入湖污染源全面排查,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到2020年,湖泊污染源得到根治,主要水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的湖泊,要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推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力度,针对湖泊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白洋淀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淀区周边及入淀河流污染防治;对衡水湖、南大港等入湖水源较为单一的湖泊,加强入湖河流断面水质监管,严格控制入湖水质。
(五)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逐湖确定水质保护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入湖河流整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美丽乡村建设,按照《河北省河湖清理行动方案》,2018年开展湖泊清理行动,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推进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取缔湖泊内网箱养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有计划地推进湖泊内移民搬迁,科学合理实施湖泊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六)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开展重要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对白洋淀按照《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要求,结合上游河道治理,实施“治污”“清淤”“补水”“搬迁”等综合治理措施;对衡水湖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重点实施湖区治理、周边河道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项目;对坝上高原湖淖以自然修复为主,探索制定生态修复措施。
(七)加强湖泊执法监管。修订《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白洋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条例》等法规。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湖泊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倾倒垃圾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湖泊动态监管。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湖长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湖泊管理单位,进一步完善湖长主导、部门联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各级湖长要及时召开湖长会议、开展巡湖调研,研究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湖泊管理保护的强大合力。实行河长制过程中出台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河长名单公告、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均适用于湖长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并认真执行。
(二)落实资金保障。湖泊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湖泊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落实资金,保障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开展。积极拓宽湖泊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湖长制实施情况纳入河长制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湖长制实施情况和各级湖长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问题整改,严格责任追究。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实行环境信用管理,对违法排污造成湖泊水体污染的单位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记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湖泊基本情况调研摸排,建立“一湖一档”,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科学布设入湖河流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对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为量化考核湖泊治理保护成效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五)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宣传湖泊治理保护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国际湿地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湖泊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媒介,普及湖泊科学知识。实行污染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抓好中小学生湖泊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湖泊保护意识。组织开展湖泊保护志愿者行动,动员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营造全社会爱护湖泊、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