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水利厅获悉,《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办法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所在县(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因城市供水水源单一,确需开凿新取水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除应急供水和日常维护性运行外,不得使用应急备用水源。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取用地下水的,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