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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雄安新区实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印发

来源: 雄安发布  
2018-09-21 13: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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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实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委和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省直驻新区各工作组: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实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河北雄安新区实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新区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精神,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7〕6号)、《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40号)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实现“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为目标,充分考虑新区和白洋淀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河流湖泊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在新区全面实行河湖长制,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确保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新区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河流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河湖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坚持红线管理,依法治河管河、保护优先,科学开发,提升河湖功能,维护良好生态,实现人水和谐。

  (二)坚持党政领导,协调联动。

  把全面实行河湖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湖长主抓、部门协调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属地管理,社会共治。

  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负责,河流实行逐级逐段负责,白洋淀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河长湖长职责,强化河湖属地化管理保护责任,调动社会力量联防联控,构建协调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坚持问题导向,精细管理。

  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白洋淀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情况,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市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五)坚持法治理念,依法管护。

  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保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将涉及河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河湖岸线管护、侵占河湖退出、占用河湖补偿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强化监管巡查,加强涉河湖案件执法,严肃查处涉河湖违法违规活动。

  (六)坚持监督考核,激励问责。

  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湖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湖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对相应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的分级治理体系。

  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结合自然河流湖泊水系与行政区域,在新区全面建立健全新区、县、乡、村四级河长湖长体系。

  新区设立总河湖长,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新区13条主要河流和白洋淀设立新区级河长湖长,分别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宣传中心、雄安集团等分别为新区河长湖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

  县、乡两级设立总河湖长,由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乡、村对行政区域内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河长、湖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将湖长制纳入已建设完成的河长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完整的河湖长制体系。

  新区、县两级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二)健全白洋淀湖长体系

  按照《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省35个湖泊已明确了河长,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实施湖长制的原则和要求,对已设立的各级总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总河湖长,在原湖泊设立的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湖长,在河长制体系中健全新区、县、乡、村四级湖长体系。白洋淀是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华北地区最大、最典型的淡水湖泊,新区、县和涉及的乡镇都要分级分区设立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白洋淀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三)明晰河长湖长职责

  新区总河湖长对新区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雄安新区河湖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总河湖长在新区总河湖长、河长、湖长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参照新区总河湖长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在河长制已经明确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湖长对总河湖长负责、下级河长湖长对上级河长湖长负责、入湖河流最高层级河长对湖泊第一责任湖长负责。

  新区、县、乡三级河长湖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检查督导下级河长湖长和本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理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村级河长湖长的职责由所在县予以明确。

  技术参谋是河长湖长的助手,负责收集河流湖泊基础资料,协助河长湖长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探索委托技术支承单位共同完成“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编制工作),制定河流湖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协助河长湖长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职能;负责河湖长制办公室与河长湖长的沟通联络。

  新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督导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本级河长湖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总河湖长、河长湖长的指示批示,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指导、信息发布和意见反馈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四)明确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湖长对总河湖长负责、下级河长湖长对上级河长湖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湖长责任分工制度。

  根据实行河湖长制工作需要,按照省级部门责任分工和《河北省河长制湖长制主要任务责任分工方案》,对应明确新区责任部门和分工。

  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一是负责对县、乡实行河湖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二是负责河流湖泊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

  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一是负责河湖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二是负责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雄安新区党工委对三县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改革发展局主要负责:一是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实施,争取国家、省投资和政策支持。二是负责统筹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开展。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三是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协助推动部门间河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

  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一是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工作。二是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三是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四是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五是负责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六是负责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七是负责强化沿河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管控,并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八是负责根据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及保护需要,严格白洋淀空间用途管控。九是加大白洋淀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十是负责推进白洋淀水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十一是负责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十二是负责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十三是负责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十四是按照《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要求,对白洋淀结合上游河道治理,实施“治污”“清淤”“补水”“搬迁”等综合治理措施。十五是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十六是负责加大外调水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入湖水量,维持湖泊基本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十七是负责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治理。十八是负责推进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十九是负责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二十是负责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公共服务局主要负责:一是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二是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三是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四是负责指导有关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工作。五是负责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格控制跨河湖、穿河湖、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河湖防洪的不利影响。六是负责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七是负责实行湖泊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管理,从严控制湖泊水资源开发利用。八是负责在平原湖泊汇水流域加快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优化水量调度。九是负责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导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一是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二是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三是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体制优势,依法负责河湖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一是负责河湖工程建设及涉河涉湖作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二是加强对河流湖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是负责参与、组织、协调对河湖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纪工委监察组主要负责:一是负责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对落实河湖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失职失责人员或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巡察、监督和问责。二是负责对造成河湖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是负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理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

  公安局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一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防治河湖水污染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是负责推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三是负责主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加强入河入湖水质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四是负责加强入河湖污染源排查,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改善水环境质量。五是负责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六是负责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相应机制。七是负责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八是负责实行环境信用管理,对违法排污造成河湖水体污染的单位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记入社会诚信“黑名单”。九是负责科学布设入湖河流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河湖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对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为量化考核湖泊治理保护成效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十是负责实行河湖污染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十一是负责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宣传中心主要负责:一是负责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二是大力宣扬实行河湖管理保护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河湖管理保护良好氛围。指导有关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文艺作品创作。三是面向公众开展河湖科普宣传教育,动员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普及河湖科学知识。

  (五)成立雄安新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推进新区河湖长制工作,成立以陈刚同志为组长的雄安新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确保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辖区内的河湖长制相关政策和制度,及时掌握新区内河流、湖泊有关情况,重点做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组长:陈刚 省委常委、副省长,雄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第一副组长:刘宝玲 雄安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常务副组长:傅首清 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 组 长:刘春成 雄安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张玉鑫 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吴海军 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路立营 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

  牛景峰 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部长

  于振海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纪平 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主任

  曹海波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专员,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安增奇 雄安新区公安局局长

  边建国 省委宣传部部务会成员、副巡视员,雄安新区宣传中心主任

  张 强 雄安新区首席信息官

  翟 伟 雄安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栗 欣 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六)设立雄安新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设立雄安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公共服务局,在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新区河长湖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雄安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各河长湖长的技术参谋,并负责日常沟通联络。

  主任:傅首清(兼)

  常务副主任:李守勇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副局长

  副 主 任:任达治 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刘凤岭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丁进军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副局长

  赵丰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李 强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田 雨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干部

  孟志刚雄安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

  程 钢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韩德强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宣传中心副主任

  李道峰雄安集团生态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白洋淀水资源保护。大力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及国家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管理,从严控制白洋淀水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优化水量调度,加大外调水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入白洋淀水量,维持基本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河道湖泊非法采砂,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2020年底前,完成重要湖泊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强化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管控,并与河湖岸线分区要求相衡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严格白洋淀水域空间管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白洋淀管理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划界工作,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白洋淀水域,2020年底前退出非法挤占的管理范围。严格控制跨淀、穿淀、临淀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白洋淀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淀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白洋淀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淀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及保护需要,严格白洋淀空间用途管控。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

  加大推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力度,针对河流湖泊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提高岸上、水上和点源、面源防污治污标准,实施系统治理,严格考核奖惩;对城市河湖水系,实施水系连通,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加强入湖河流断面水质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白洋淀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入湖污染源全面排查,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到2020年,淀区现有考核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Ⅳ类标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新区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白洋淀区周边及入淀河流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新区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五)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相应机制。结合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为导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美丽乡村建设,接照《河北省河湖清理行动方案》,2018年开展河湖清理行动,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推进白洋淀水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取缔湖泊内网箱养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有计划的推进淀区内移民搬迁,科学合理实施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因地制宜加大白洋淀引排水能力,增强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水环境。

  (六)加强水生态修复。

  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加强白洋淀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白洋淀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按照《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要求,结合上游河道治理,在白洋淀实施“治污”“清淤”“补水”“搬迁”等综合治理措施。

  (七)加强执法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力度。在雄安新区建立健全入白洋淀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涉河涉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倾倒垃圾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河湖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湖动态监管。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制度性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河湖长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河长湖长主导、部门联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各级河长湖长要及时召开河长湖长会议、开展巡查调研,研究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河长湖长履行上述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建立河湖长履职报告制度,新区各级河长湖长每季度报告一次履职尽责情况,由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新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河湖保护的强大合力。各县在实行河长制过程中出台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河长名单公告、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均适用于湖长制,形成完整的河湖长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并认真执行。

  (二)创新制度机制和绩效考评。

  新区将积极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湖长制提供制度保证。建立河长湖长名单公告制度,新区、县两级分别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域内各河湖的河长湖长名单;建立河湖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河长湖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湖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湖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雄安新区管总、县乡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和拓宽资金筹措。

  河湖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落实资金,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开展。积极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

  (四)严格考核问责和加强督导检查。

  新区三县要将湖长制实施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形成河湖长制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体系。新区将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各级要建立健全河湖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各县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淀区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行环境信用管理,对违法排污造成河湖水体污染的单位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记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五)强化技术支撑和科学决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淀区基本情况调研摸排,建立“一湖一档”,针对白洋淀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科学布设入淀河流及白洋淀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白洋淀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雄安新区将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的监测,为量化考核河湖治理保护成效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推动社会参与。

  及时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湖长名单、职责以及管护目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动群众的参与意愿,做到全民知晓、全面参与、全民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湖长制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国际湿地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河流湖泊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媒介,普及河流湖泊科学知识。实行污染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河湖保护。抓好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河流湖泊保护意识。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者行动,动员公众参与河流湖泊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爱护河流湖泊、保护河流湖泊的良好氛围。

  为雄安新区加油点zan!

关键词:雄安,河湖长制,工作方案责任编辑:吴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