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石价[ 2013 ] 134号)将于2018年 10月 31日到期,近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表示经研究决定将该文件有效期延长3 年,"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据悉,石家庄自2013年 11月 1日开始执行上述文件,当时起步价由2 公里5 元调整为3 公里8 元。公里运价1.6元;空驶费,超过6 公里后,在每公里运价的基础上加收50%,往返载客不收空驶费;等候费,每等候5 分钟增加1 公里运价,不足5 分钟不收费;往返租车费按车公里运价的90%计价;晚23时至次日早5 时之间,每公里加收0.2元。
同时,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车用燃气价格联动机制。以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4.50元作为联动机制启动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4.50元时,及时按程序启动联动机制,每乘次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5.00元时,每乘次加收1.0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降至上述各点以下时,反向调整或取消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5.50元时,及时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达到联动机制启动点时,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河北新闻广播记者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