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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钱啦!涉及石家庄城市农村这些人!具体标准看这里……

来源: 石家庄发布  
2019-01-30 1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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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家庄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市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所提升。一起往下看↓↓↓

  涨钱了!城市低保提升至每人每月671元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低保调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调标工作。要加强低保标准和政策的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按新的低保标准加强动态管理,继续清理违规低保,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相关链接:城市居民如何申请低保

  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认定标准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或受乡(镇)办事处委托的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无权作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

  乡(镇)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对批准享受城市低保的,自批准次月起按照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之差额发放保障金。对不予批准享受低保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城市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施保”办法,对低保对象中因病、因残、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目前城市低保标准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怎样办理

  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进行审批,并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次公示不少于三天。整个程序应自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键词:石家庄,工资,农村人责任编辑: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