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皇岛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1.昌黎县安山镇西毛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凯长期不开展党员活动问题。经查,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王凯对该村支部党员疏于管理,未按照规定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文件、上党课,未开展过党员活动,引发群众不满并向上级部门反映,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月,王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卢龙县蛤泊镇莲花池村党支部书记马立丰履职不力问题。经查,2018年12月,马立丰在贯彻村级河长制工作中履职不力,在踏河巡查时未发现某公司污水溢出直接排入河道问题,造成饮马河口水质超标严重,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对此,马立丰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5月,马立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全生产办公室科员李红军履职不力问题。经查,2013年12月,时任原抚宁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李红军,在调查处理某非法煤矿事故信访件工作中,不正确履职,未经认真核实即出具不实答复意见,致使张某盗采国家煤矿资源问题未及时发现。对此,李红军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李红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衡水衡水市桃城区通报6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邓庄镇王单驼村党支部书记杜文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案。
王单驼村党支部书记杜文素在2016、2017年春节前,用虚开的机井维修费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购买猪肉、白酒等礼品送礼;2016年,杜文素利用职务之便,用集体资金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全村党员交纳2015年党费;2015年王单驼村党支部选举过程中,杜文素安排他人在本村的“双春饭店”宴请本村党员,为自己参选党支部书记拉票;杜文素利用村内道路施工和卖树事宜,收受他人白酒3箱、2000元现金。杜文素以虚开机井维修发票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给自己和他人发电话费共计7000元;2016年1月29日王单驼村安装监控设备5套,共计花费44280元,未按规定对该村集体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2019年4月22日,桃城区纪委给予杜文素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案例二:何庄乡前马庄村违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上半年,前马庄村未经土地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本村原灵堂东侧修建一处为村民去世后举办白事的场所,违法占用农业用地886平米;2013年下半年,前马庄村在本村村西,现中心街路西违法占用土地827.29平米,新建村委大院。前马庄村违法占用农业用地建灵堂场所、村委大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衡水市土地局已于2015年3月9日对前马庄村委会以上两处非法占地做出罚款34354.6元的处罚,刘云爱作为时任前马庄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1月22日,经桃城区纪委给予刘云爱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邓庄镇东葛村党支部书记赵建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案。
2012年,邓庄镇东葛村支部书记赵建友违规以东葛村小学护校人员戈福圣名义上报乡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维修该学校破旧房屋。2013年9月,赵建友领取危房改造资金12100元修缮东葛村小学。2016年12月,邓庄镇政府将该违规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12100元退回桃城区财政局。赵建友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赵建友的行为已构成违纪。2018年7月9日,桃城区纪委给予赵建友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河沿镇北沼村党支部书记李国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
河沿镇北沼村村集体没有交通车辆,该村在村务活动中经常借用村民私人车辆并给车辆加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北沼村违规将19957元加油费列支到村集体财务账目中。李国平身为北沼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9月1日,桃城区纪委给予李国平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郑家河沿镇刘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刘新生贪污案。
刘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刘新生违反廉洁纪律,私分村集体卖树款,并利用职权意图将其他村民的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违反群众纪律,在落实2017年度“一提一补”水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实际情况进行公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协助政府南水北调占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占地亩数,贪污国家占地补偿款、南水北调复耕搬土费、迁坟补偿费等共计61810.96元。2018年4月,桃城区纪委给予刘新生开除党籍处分,并因涉嫌贪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8月30日,桃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新生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六:赵圈镇后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文起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财物案。
2010年,后铺村委会与李国俊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国俊承包位于齐洼的村集体机动地26.2亩,不准在承包地上种树。合同签订后,李国俊欲在该土地上栽种树木,遭到李文起拒绝,李国俊遂送给李文起现金1万元,李文起收受,后李国俊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树,李文起未予以制止。2012年10月30日,李国俊以村民李国英的名义与后铺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村北的集体机动地20亩,合同约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上种树。合同签订后,为能在承包地块上种树,李国俊送给李文起5000元现金、两瓶十八酒坊白酒,李文起收受,未对李国俊的之后的种树行为予以制止。李文起作为共产党员、后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5月20日,桃城区纪委给予李文起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