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通报2019年第九批典型违法案件,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一、河北佳诚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建设的“年产3000吨噻唑车间”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4851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隆化县开发建设的承德嘉泰温泉山庄温泉酒店、接待中心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98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地下车库及附属用房”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6648.62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晋县安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数据造假案
该企业在对试样砼试块(编号C10148)进行检测时,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唐山市高新区付家屯平改楼工程(B-03-02地块)(一期),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邢台鑫蓝星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邢台县建设的“年产3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一期),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河北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美林书院小区”项目,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香河迦南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代理销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御泉湾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违法代理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保定市开发建设的万和春天商业中心2#、8#、10#楼项目,未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6925.27元的行政处罚。
十、石家庄中冶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开发建设的中冶德贤华府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廊坊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文安县开发建设的尚书苑小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临城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临城县开发建设的蓝天院子项目,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辛集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卓玺公馆项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唐山首大医院违规排放污水案
该单位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