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时隔四年再次修订,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再升级。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是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探索。条例首次将差异化管控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条例还对绩效分级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对排污许可进行分类管理,也是此次修订一大亮点。条例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条例还对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条例从制度上补足“短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条例规定,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条例首次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条例还对建立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如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保护各生产环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档案等。
条例还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条例还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作出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此外,条例还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