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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实施细则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流程和条件

来源: 河北日报客户端    
2020-08-17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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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流程和条件

  具有“互联网+医疗”模式的医药机构可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协作,具有“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的医药机构可优先纳入定点,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据了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定点纳入工作。对已经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体检等定点。

  细则明确了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的医药机构应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同类别定点的具体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提交的材料等相关要求。其中明确,新增医疗机构定点技术力量要优于同级定点标准,门诊定点须具备特色诊疗,鼓励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及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新增医疗机构定点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住院次均费用不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零售药店定点的药品价格低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同时,根据参保人需求确定规划要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明确对新增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普通门诊定点、普通住院定点、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体检定点、零售药店等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评估不合格未被纳入的医疗机构,自结果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纳入申请。(记者 董琳烨)

关键词:医保,医疗机构,细则规范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