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有关重型车辆第六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要求。
根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要求。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 票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现行阶段要求的重型燃气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现行阶段要求的重型燃气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要求。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 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
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的要求。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