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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能放炮吗?石家庄刚刚通告!河北5市已明确→

来源: 冀看点微信  
2021-12-25 07: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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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承德

承德市公安局致全市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创建生态、文明、和谐、平安承德,请您自觉遵守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禁售的规定。

  1、在承德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2、禁止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3、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起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5、元旦、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管控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法必究是我们的职责,请勿以身试法。

  6、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居民朋友们,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保护环境,崇尚节俭,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自觉抵制烟花爆竹,为建设好、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德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4日

保定

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6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

遵守禁放规定 做文明守法市民

——致全市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大气和环境污染,极易造成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2022年春节将至,我市禁放区域进行全面扩大,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全体市民严格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一、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6个城市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青龙县、昌黎县、卢龙县三个县已发布禁放通告,三个县全域范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禁止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起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因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被查处的,公安机关将通报本人所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六、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管控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法必究是我们的职责,请勿以身试法。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3950224(昼夜)。

  亲爱的市民朋友,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是我们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移风易俗,做文明守法的宣传者、践行者、监督者,为建设美丽、文明、和谐、平安港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定州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烧禁煤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推动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切实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对禁烧禁煤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任何时段露天焚烧秸秆(含:树叶、荒草等,下同)垃圾(含: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下同)。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各乡镇(街道)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垃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控燃煤管理。定州市全市域,除规定的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储存、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部门职能,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煤炭运输车辆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使用燃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惩燃放烟花爆竹。定州市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电子炮。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全面监督监控。定州市安装具有烟感和热感应的红外高清视频监控70个,对全市辖区内的禁烧、禁煤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全天候、无缝隙监控。对于视频监控发现并推送的问题,网格化环境监管人员要第一时间签收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和反馈,相关部门对违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严肃落实网格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禁烧禁煤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的效能。严格落实二级分网格长每周至少对负责的行政村(居委会)组织开展两次全覆盖巡查排查;行政村(居委会)级(三级)网格员每日巡查排查。网格化环境监管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处置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生态环境局:12369

  市交通局:2338856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16日

关键词:春节,放炮,通告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