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之后,怎样做好安置和返回?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⑤
5月17日,邯郸市复兴区在康庄水库进行管涌抢险、孤岛救援、抢筑子堤、水上营救等项目的防汛综合演练,切实增强抗洪抢险实战能力。河北日报通讯员聂长青摄
安置工作是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安置工作做好,才能使群众愿意转、放心转。
立法调研期间,立法专班工作人员了解到各受灾区域均把安置工作作为防汛避险转移的头等大事来抓,有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安置点保障工作;有的地区鼓励自行转移,不具备自行转移条件的集中转移;有的地区采取异地安置。各项措施为保障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持。
吸取各类好的经验做法,《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安置作出明确规定,对需要安置的转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
受威胁区域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根据职责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
在去年夏季灾害威胁解除、转移群众返回时,各地均对受灾害影响的基础设施、房屋、地质灾害点等部位开展评估、巡查,严防次生灾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漫水桥、水毁路段、危险地段和禁止通行路段,对村庄开展环境清理与消杀防疫,提前做好群众返回前的准备工作。
对此,条例明确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灾后安全评估;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返回,并做好返回区域环境清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治力量保障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