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字里边有文章【长城时评】
●汪金友 把你新买的小车借给我,我开着它上班、下班、外出、开会,几年之后,等用旧了再还给你,而且没有一分钱的报酬,你同意吗?可能,你不同意。但有人会同意,而且是非常的同意。一些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单位,就是这么干的。 据《新京报》7月2日报道,2014年度中央审计报告近日公布,报告显示,在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方面,有33个部门和单位,长期占用其他单位车辆。虽然“三公”经费比预算数有所减少,但与上年相比,很多违规问题,都“下沉”至所属单位。 这条消息,揭开了一个秘密。原来在“八项规定”、“严肃纪律”、“公车改革”等一系列框框之外,还有另外一条能够保持享受和奢侈的途径。你不是不让购买和配备超标车辆吗?那就“借”几辆来坐。往上汇报,都封存了、拍卖了、改革了。而实际上,原来多少车,还是多少车,原来怎么坐,还是怎么坐。在车的数量和档次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此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其他单位”是什么单位?为什么会心甘情愿的把车辆借给他人“长期使用”? 我们猜测,一类是下属单位,即领导机关直接管辖的单位。既然是直接管辖,那就必然说一不二,要车给车,要钱给钱,要人给人。因为这些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命运,都掌握在上边的领导者手里。让你升你就升,让你降你就降,借你几辆车,吃你几顿饭,那就是给你一个表现的机会。下属单位负责人也不傻,何况都是公款公物,干脆就送个顺水人情。 另一类是合作单位,所谓合作,其实就是利益输送和被输送的关系。所有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权力。很多的项目和资金,可以批给这个单位,也可以批给那个单位。为了得到这样的恩惠,于是有很多“其他单位”,都想方设法讨好这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因为他们心里清楚,越是愿意“借”你东西的人,越是容易上钩的鱼。 由此可见,上述无论那种类型的“借”,都是黑幕之下的利益交换。“借”的一方,拿权力换享受;“被借”的一方,拿小利换大利。损害的是国家,获利的是自己,践踏的是公平,亵渎的是法规。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八项规定”颁布之后,在群众路线教育进行之中,在巡视组的巡视之下,竟然还有33个部门和单位,仍然长期占用其他单位车辆。如果再延伸到省市县各级,领导机关“借用”其他单位车辆的数字,可能会更加庞大。 “借”字是个形声字,从人,从鹊声。“鹊”意为“把所筑之巢让渡给鸠的鸟”。“人”与“鹊”组合,表示某人愿意把自己的东西或位置让给别人。借的基本要求是还,有借有还,才能再借不难。如果丢失或者损坏,就应该照价赔偿。 “真借”有风险,“假借”更有风险。曾经有一个单位的领导,帮了一个个体老板的忙,为此这个老板送给他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小车。后来有人告发,这个领导说是借的,那个老板说是送的。最后法院认定为受贿,判了这个领导几年徒刑。也有些人,听到自己将被查处的风声之后,赶紧给行贿人补写“借条”,以为这样就可以蒙混过关。而他们忘了,受贿罪的主要依据,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于党政机关的每一宗“借车”案,都应该追根问底。谁借的车?借谁的车?为什么借车?为什么借给别人车?这背后,肯定会有很多的猫腻。查清楚,才能消除腐败,取信于民。 |
关键词:党政机关,借车,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