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秦以来,历代皇帝都很重视保密,如武则天首创科举考试糊名法,元世祖忽必烈“大臣有密奏,辄屏左右”,明孝宗召对大臣,“宦侍必退去百余武,非惟不使之预,亦且不使之闻”。但要论深谙保密之道,则以清代皇帝为翘楚。
清朝诸帝将机密性(“密”)作为施政三大信条之一(另外两个为“勤”与“速”),并以此自许。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首创并力行的奏折、秘密立储等保密制度更是影响深远。与祖父和父亲相比,36岁即位、在位25年的嘉庆帝在保密问题上恪守祖训,不敢怠慢。即位不久,就针对乾隆晚年和珅专权造成的保密纪律松弛问题,严禁臣下上奏折关会军机大臣,政风为之一肃。但这些不过是拨乱反正恢复旧制,谈不上什么创新。值得一提的是,嘉庆九年(1804年)在处理初彭龄泄密案时,嘉庆帝对泄密罪的认定提出一些重要观点。此案影响较大,不仅在《清史列传》《国朝耆献类征》《清史稿》中有详细记载,嘉庆帝谕旨还收入《大清会典事例·吏部》,作为以后可以照此办理的一条处分则例。
该案案情比较简单。初彭龄时任户部右侍郎、署吏部左侍郎,他向皇帝告发湖广总督吴熊光受贿。经查无实据,追问其消息来源,初彭龄解释这是听湖北巡抚高杞说的。高杞一看情况不好,为求自保,就举报初彭龄泄密,把皇帝单独召见时说的一些话告诉他。事发后,群臣认为,初彭龄所为触犯奏事不实律和漏泄机密重事律两个罪名,拟处死刑(斩监候)。嘉庆帝认为定罪过重,发布了一篇较长的谕旨,严厉批评有关官员拟罪“过当”。嘉庆帝首先明确提出,是否泄密要“按事之大小,以定罪名轻重”。皇帝召见臣下,所降谕旨“均不可视为泛常”,但要定泄密罪,则要看其所透露的信息“究属何事,关系何项紧要机宜”,方可照漏泄机密重务拟罪。但初彭龄透露的不过是嘉庆打算派遣全保、汪志伊查办吴光熊案,虽然也比较敏感,但说不上“重大”。按照大清律漏泄常事律,加重处罚,也不过发配充军,怎么可以援用近侍官员泄密律,处以死刑?再说,泄漏普通机密就予处斩,那么真正泄漏军国机密的,又当如何治罪?用现在话说,嘉庆帝认为给初彭龄的定罪量刑不仅适用法律错误,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嘉庆帝还指出:“现在与议诸大臣中,皆常经召对之人,试各扪心自问,岂尽守口如瓶,毫无漏泄?设有一二传播之言,被人指摘,若俱照此例办理,既于政体有乖,亦甚非诸臣之福也。”意思是说,各位参与讨论定罪的大臣们,难免也会犯下类似过错,如果都照此例办理,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对自己不利。
不难发现,即使以现代法学标准,嘉庆帝意见也是正确的,特别是强调依据大清律定罪,值得肯定。但也有人提出,这个案子有一些特殊背景,嘉庆帝是偏爱初彭龄,搞因人执法,不宜过高评价。因为初彭龄当时查办官员贪污渎职案件,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到嘉庆十九年(1814年)的20多年间,初彭龄办过大大小小的案子有20多件,得罪了许多人。所以此次虽然泄漏的只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但被人抓住,想借机搞垮他。嘉庆帝对此心知肚明,所以要保护初彭龄。但即使如此,就事论事,群臣商量的处理意见确实过分,而嘉庆帝的处理堪称英明。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清代皇帝亲自过问泄密案并非个例,而且后果多很严重,甚至牵涉到一些部门裁撤和制度改革。比如康熙年间起居注官员泄密案。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二月,两江总督提出免除江南旧欠钱粮的建议,康熙帝口头表示同意,但不久,因为西北策妄阿拉布坦蠢蠢欲动,边事紧急,钱粮支用浩繁,康熙帝改变初衷,决定仍按年征收。就在此时,起居注官员陈璋私自抄出康熙帝此前同意减免的谕旨。消息传出,震惊大小官员和江南士绅,给人留下康熙帝言而无信的坏印象。康熙帝十分愠怒。经过1年考虑,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一月正式裁撤起居注衙门。又如雍正年间的程如丝案。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刑部奉旨将在押的原四川按察使程如丝“就地正法”,可就在刑部公文到川前五六日,程如丝突然自杀,显然是预先得到消息。经四川巡抚宪德查核,原来是邸报小抄泄密。此次事件后,清廷除按律处置有关人员之外,还特地下令,各省提塘(负责送递公文的官员)抄发本章,有应密之事,必俟科抄到部十日之后,方许抄发。如有邸报先于部文者,该督抚将提塘参处。再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太监高云从泄密案。高云从是内廷负责奏折收发的一名宦官,他利用职务之便,将皇帝一些朱批的内容透露给军机大臣于敏中等高级官员。案发后,乾隆帝大怒,当即下令将高云从斩首示众,与高云从有关系者各予严惩,同时改革奏折收发制度,杜绝泄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