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科学指导全省生态河湖建设,江苏省水利厅起草了《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DB32/T 3674-2019),省市场监督局已于2019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实施,为进一步宣贯这项标准,部署下阶段主要河湖生态状况评估工作。
1月19日,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发布新闻通气会。
编制背景:
2017年,为系统解决江苏水问题,提升河湖的生态质量,省政府印发了《生态河湖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实施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行动,全面提升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努力打造“洁净流动之水、美丽生态之水、文化智慧之水”,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为解决怎样评价生态河湖的问题,江苏省水利厅会同河海大学、中科院地理湖泊研究所开展了广泛调研和基础研究,结合《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提出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河湖评价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为全面推进全省生态河湖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内容:
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评价方法,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对照,评价要求等8章和4个附录。
《规范》明确了哪些内容?
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定义等,提出了生态河流(湖泊)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湖泊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水安全、水生物、水生境、水空间及公众满意度五项指标类别及具体评价指标,河流13个指标,湖泊15个指标,并对各评价指标进行了权重分配;给出了生态河流(湖泊)评价的评价方法,包括考核方式、否决项和评价标准;给出了生态河流(湖泊)评价具体的计算方法、公式;确定了生态河湖评价要求,具体包括评价主体、基础资料和评价程序。
主要特点:
《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符合标准化规范建设,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填补了以下空白:
生态河湖的定义的空白
生态河湖的指标的空白
生态河湖的评价程序的空白
突出规范的科学严谨
《规范》对我省境内的生态河湖进行了定义,强调生态河湖应具有稳定、有弹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能够满足较高标准的防洪、供水等社会服务功能需求的河流、湖泊(水库)。
《规范》提出,生态河湖应当对长期或突发的扰动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能够稳定维持水源涵养、河湖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并提供可持续、多样性的社会服务功能,水质优良,公众满意度高。对一些群众公众不熟悉的如“香农-维纳”生物多样性指数进行了解释。
突出规范的关键标准
针对群众最关心的水质、饮水安全和直观感受,强化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质优劣程度”和“公众满意度”3个指标的关键地位。
明确凡是湖泊(水库)水质评价结果为V类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现突发水污染问题、供水危机等水质异常事件、公众满意度在75分以下的河湖不得参评生态河湖。
突出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在全省已进行10年河湖健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紧密联系江苏河湖实际,充分吸收2010年开始的河湖健康评估的工作成果和经验,通过多次研究调整,形成发布了此规范,总体符合江苏实际。
出台意义
《江苏省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
为全省生态河湖建设明确了技术指导,提出了技术要求,亮明了“标尺”。将进一步指导生态河湖建设、促进生态河湖的管理、规范生态河湖评价。
下阶段,省水利厅将全面开展《规范》的宣贯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发挥好标准应有的作用;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评估频次、评估办法、程序等,推动形成高覆盖度的评价工作;加快成果运用,一方面加大对生态评估优良的河湖宣传推介力度,为全省生态河湖建设树标杆,另一方面对生态评估不佳的河湖,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补短板,促进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厅党组成员、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郑在洲介绍了《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厅二级巡视员季红飞参加发布会。新华日报等省内10余家主流媒体,厅水资源处、河湖处、科技处等相关处室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