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履职意识 规范履职行为
——《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印发

2020-09-14 20:35:00 作者: 来源: 冀河湖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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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正式印发,对县级及以下河湖长履职内容进一步细化规范,对履职内容、途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河湖长制是一项由地方创新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创新,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核心是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是落实河湖长制的关键。从我省推行河湖长制三年多来的情况来看,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基层河湖长履职意识不到位、职责不清、工作盲目被动的问题,亟须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细化基层河(湖)长履职行为。为此,省河长办在深入调研、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

  、乡级总河(湖)长对本辖区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细则要求,县级总河(湖)长要了解辖区内水资源、取用水、水质、水域岸线开发、水污染防治等情况,针对河湖水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护工作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周期性综合治理方案、河湖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河湖治理保护的综合性政策;还要定期召开总河(湖)长会议或现场调度会。

  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河湖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督导、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关注农村水环境问题,推动落实农村垃圾一体化处置、农村污水处理等长效制度机制,将傍村河湖纳入乡村垃圾一体化保洁范围。

  乡级总河(湖)长要熟悉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依法组织或配合完成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破坏河湖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等河湖问题清理整治具体任务,本级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县级总河(湖)长或县级河(湖)长报告。

  有针对性地开展辖区内重点河湖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及时解决或报告巡查发现问题。

  将临河傍湖村庄河湖保洁纳入农村垃圾处置一体化,明确责任部门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公司予以全程监督。

  县级河(湖)长对分管河湖管理保护负领导责任

  县级河(湖)长要熟悉责任河湖取用水及补水情况、采砂规划及整治情况、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口管控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河湖清理整治及长效管控机制情况等。

  熟悉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相关职责,组织制定河湖问题整治及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导落实部门责任。

  组织编制和审定本级“一河(湖)一策”,明确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远期和近期目标、治理措施、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对设上级河(湖)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要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年度任务和责任分工。协调解决“一河(湖)一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落地实施。

  还要开展河湖巡查,对问题易发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点位,要作为巡查重点,增加巡查频次。巡查时要全程使用“河长云”手机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或报告。

  对上级交办、巡查调研、下级上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要主动跟进,及时处理。

  对责任河湖管理范围内依法批准的采砂、建筑设施、挖筑鱼塘、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破坏河湖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河湖,同级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的河(湖)长要主动加强沟通对接,上级河(湖)长要协调指导涉及的下级河(湖)长,实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

  乡、村两级河(湖)长要严格落实巡查要求,及时发现报告问题

  乡、村两级河(湖)长负责全年巡查,做到责任河段全覆盖。问题易发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点位,要作为巡查重点,增加巡查频次,追根溯源,加强防控。

  河湖巡查要全程使用“河长云”手机APP,发现问题实时记录,并交办处理或上报。如现地不具备实时上传条件,要离线巡查,不晚于巡查当日上传巡查情况。

  对巡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向河湖内排污、倾倒垃圾、侵占河道、采砂、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乡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上发生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恶化等突发事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组织或参与处置,并第一时间向本级总河(湖)长或县级河(湖)长报告。

  村级河(湖)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记录,并在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为加强对基层河(湖)长履职监管和技术支持,《细则》明确,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依据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数据,定期对县、乡、村级河(湖)长巡河情况进行通报。县、乡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及村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日常评估和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关键词:河湖长,细则,履职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