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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2020-12-26 22: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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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保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主席台

  《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24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制定为加强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让媒体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条例》的出台背景、起草经过、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我们荣幸的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春霞女士;市政府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保辉先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旅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军先生,由他们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陈春霞女士介绍《条例》设立的背景和起草经过。

  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4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凝聚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汗水,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立法过程。

  清西陵是现存规模宏大、保存最完整、陵寝建筑类型最齐全的清代皇家陵墓群。2000年11月,清西陵以它完好的保护,独具特色的历史文物价值,卓越的建筑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来,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清西陵文物本体得到了及时修缮,安防、消防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保定市没有地方立法权,无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清西陵进行保护和管理,导致其保护和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规范引领和支撑;陵区内群众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村落建筑与历史风貌不协调;虽然人们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违法建设的事件时有发生。

  《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的制定从法律制度上明确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保护准则,增强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清西陵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在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召开立法工作部署动员会,明确立法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加强同参与立法各方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重点问题,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有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

  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年初将这部《条例》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提交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2019年10月15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保定市地方立法合作中心成员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库成员,并在保定人大网站和保定日报全文刊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库成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深入易县、清西陵等地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同志以及河北大学法学院专家学者组成的修改小组,采取全封闭形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2020年6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确保条例较好体现了地方立法工作“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

  2020年6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这部条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委高度重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充分发挥了政府部门在立法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这部条例实施后,希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紧紧围绕热点难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条例》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依法监督力度,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落实,真正达到“立良法、促善治”的目的。

  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大家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新闻界的朋友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谢谢大家!

  谢谢陈春霞女士的介绍。下面请王保辉先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安排部署进行介绍。

  各位媒体的朋友们:

  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清西陵保护与利用有了符合地方特点的法律法规,是我市积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打造品质生活之城、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新闻发布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向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向参与和支持《条例》调研、起草、修订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

  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不仅生动述说着过去,也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清西陵是世界文化遗产,《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对于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走上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清西陵是我市珍贵的文物资源,是“狼牙山-易水湖-清西陵”大旅游圈的重要节点,在全域旅游大背景下,保护好利用好清西陵,充分发挥其得天独厚的条件,必将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保定市政府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并以此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法治化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下面,我提出三点意见和建议: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清西陵保护利用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需要人人参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多角度解读和多媒体多平台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我们还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在此,真诚的欢迎各媒体的朋友们关注清西陵,宣传报道清西陵,让我们共同为保定古城建设贡献力量!

  二、强化落实,全面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好《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一是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将历史文脉传承下去;二是各级文物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文物资源的行为,用法律武器保护清西陵;三是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大修缮管理资金投入,全面做好清西陵保护工作。

  三、合理利用,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一是要深入挖掘清西陵历史文化内涵,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二是要结合5A级景区建设和文旅融合发展,充分利用京雄保一体化发展的契机,找准突破口,实现新飞跃;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清西陵吸引力,以景区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西陵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务实举措,积极推动清西陵保护与利用实现新突破,让珍贵的遗产焕发生机与活力!

  谢谢大家!

  感谢王保辉先生的介绍,下面请赵军先生对《条例》进行解读。

  尊敬的陈主任、王市长,媒体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清西陵的基本情况,也热忱欢迎各界朋友来清西陵观光旅游。

  清西陵位于北京西南125公里的永宁山下,始建于1730年,完工于1915年,历时185年,是我国封建社会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皇家陵寝之一,包括4座皇帝陵、3座皇后陵、3座妃园寝、2座王爷园寝、公主阿哥园寝各1座,另有行宫、永福寺以及衙署等附属建筑,共计21组古建筑群,432座单体古建筑。清西陵座落在一个山水环绕的山间盆地,陵寝内外遍植松树,现存古松1.5万株,是华北最大古松林。清西陵达到了建造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和谐统一,是清代200多年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和建筑传统的最好见证。

  清西陵1961年被列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年11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20年晋升为5A级旅游景区。

  一、《条例》主要框架

  《条例》分为四章26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文物保护和管理共9条,第三章法律责任共5条,第四章附则1条。由于我市的立法属设区市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针对法律授权和划定的职责以及未细化内容,设定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法治制度。

  二、《条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保护原则。第三条规定:清西陵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体现了对独具特色历史文物“保护第一”的指导思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一致。

  二是明确了管理范围。第五条规定:清西陵的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清西陵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法》相关规定,具体边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公布。

  三是明确了保护对象。第十二条规定:清西陵陵区内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共五个方面,应当重点保护和管理。其中把陵区内地下文物也列入了保护范围。

  四是明确了禁止行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针对陵区内、保护范围内、控制地带内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第四章细化了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处罚标准,切实提高了可操作性。

  三、《条例》主要特色

  (一)理顺体制,权责清晰。《条例》第四条规定,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是清西陵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清西陵进行保护、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工作。通过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清西陵管委会的职能,理顺了管理体制。

  (二)统筹协调,全面精准。一是《条例》第四条特别明确了清西陵所在地西陵镇、梁格庄镇、高村镇、大龙化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增强了清西陵保护的全面性。二是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清西陵文物的保护范围及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陵区、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分别制定了14条、5条、2条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了严肃性。三是条例第十二条中将“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纳入保护范围,扩大了保护对象,有利于清西陵总体保护。

  (三)有法可依,规范严谨。清西陵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清西陵保护缺少地方性法规支持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内容、禁止行为、处罚标准,都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延伸,增强了清西陵保护的严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四)多规合一,融合发展。条例第六条规定:清西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强调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及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促进清西陵提升发展水平,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要“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保用结合”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

  我们相信,《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一定能为精心打造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品质生活之城,加快建设品质为先、宜居宜业保定,构建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法治保障,贡献文旅力量。

  我的解读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谢谢赵军先生的解读。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记者举手示意,叫到后,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和本人姓名,再提问,谢谢。

提问一:莲池周刊记者

  问题一:在陵区内如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旅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军:谢谢你的提问。条例的第三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在陵区内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

  第二项: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危及文物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谢谢。

提问二:一点资讯记者

  问题二:请问赵局长在陵区内如果未经批准进行与文化、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旅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军:谢谢你的提问。《条例》的第二十二条的第九、十、十三项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九项: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项: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项: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提问三:河北广电网记者

  问题三:赵局长,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清西陵的工作人员破坏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旅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军:谢谢你的提问。《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谢谢。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还有什么关注的问题,欢迎会后到相关单位采访。

  谢谢大家。

关键词:保定,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骆梓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