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及闭幕后15日期限内,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政府可根据需要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可以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出台必要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8月3日下午,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将在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举办。为了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7月29日至30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在各自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三地的授权决定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15日期限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此类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要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期间,处于我国北方地区冬春季节,又恰逢新春佳节,正是空气重污染天气频发的时候,保障赛会期间空气质量的难度较大;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在国际范围内还远没有结束,各国参赛人员入境、参加赛事活动,在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方面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对赛会举办地的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更大挑战。
此次三地人大常委会将冬奥会筹办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同步出台有关决定,携手为冬奥会的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提供了法治保障,也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