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先照后证”改革全面实施
记者今天在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9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先照后证”改革。从此,省内工商经营申请人可以直接申办营业执照,相关行业申请人先办营业执照,再申领许可证。此项改革涉及31项审批事项。 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国务院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改革措施。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北省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清单》(以下简称《监管清单》)。 根据省政府通过的《实施意见》和《监管清单》,从9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此举将推动政府改革监管方式,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核发营业执照;提醒相关行业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要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审批时限,及时调配审批窗口人员,优化审批流程,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行为;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省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的职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市场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 《实施意见》通过采取建立监管清单制度、制定监管实施办法、建设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自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 |
关键词:先照后证,河北,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