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期
 
 新规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五大亮点引关注
2015-04-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

此次出台的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其中,五大亮点引人关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详细]

建立司法干预“防火墙”

中办国办印发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新华社30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规定。

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详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规定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要求,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依法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详细]

  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全面解析规定出台

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或官帽不保

根据该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不记录相关情况将被追责,规定提出,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详细]

法律界人士解析防范权力干预司法规定如何落地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使规定落到实处,一是抓记录环节,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将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对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规定要求对所有的干预都要记录,首要的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裁判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倒逼干预留痕机制的落实。“审理者如果不记录,将来追究起来就会担责,有利害关系在里面,记录干预才有动力。”王锡锌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表示,过去司法机关并非没搞过此类的记录制度,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引进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措施,为干预司法记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机制性的保障。[详细]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或官帽不保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或官帽不保

众议这一剂“良药”

“防止干预司法”挡掉领导这只“无影手”

防止领导干预司法,以往似乎力度不强,或不得要领,多成泛泛之谈。两办“新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作具体约束,深得媒体和民众热肯,可谓有了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一剂“良药”,找到干预者的“克星”。一以贯之,司法部门或将从此走出低谷,树立起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毋庸讳言,我国司法部门因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少案件引发社会诟病,司法形象一直堪忧。事实上,在一些案件的判处结果方面,让界外看不清、摸不透,界内又“只能会意不可言传”的事不胜枚举。尤其对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案件,领导插手干预后,巫山云雨,叫人迷雾丛生。比如,在百姓和法律业内人眼里以为较重、特大案件,判决成出人意料的结果,无不让人质疑司法的公平公正。尤其少数原本在定性、量刑上受到权力干预,己经打了较大折扣的判决,即便判了十年八年,却仅仅在常人生活群里消失一、二年,就自由的出现在民众中间,叫人产生对司法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法制建设前景的担忧?[详细]

切实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有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下批示、递条子的,也有向司法机关领导和司法人员面授机宜、打招呼的。有的方式直接,明示让关照一方;也有的采取隐晦暗示,虽然批示“依法办理”,但其实“你应该懂的”。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干预,而是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更有甚者打着组织、部门的旗号,通过给司法机关发函、发文,以公权力机关的名义插手案件处理。

规定的出台,为这类领导干部补上了一堂法治课。有的地方、有的案件中,总有一只“隐形”的手拨弄着司法天平。个别领导干部办起事来“权力滔滔”,对自己行为是否“越界”缺乏清晰认知。规定明确告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否则“后果十分严重”,轻者通报批评、影响仕途,重者丢官罢职、追究刑责。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让领导干部明白,“不得向案件伸手,伸手必留痕”。领导干部无论手中权力大小,都不得干扰法官、检察官办案。其实,我国宪法写得清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详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策划:李天洋
编辑:李天洋
记者:李天洋
设计: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