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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新闻办
“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工作”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21-06-15 1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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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台。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保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参加本场新闻发布会的有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文利女士、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程恩刚先生、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增喜先生。本场新闻发布会有三个环节:一是由田文利女士介绍有关情况;二是由程恩刚先生通报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关心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田文利女士介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文利。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保定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全市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的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

  本周是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

  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听证制度在我国最早应用于行政处罚和立法领域。为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高检院在公开审查案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案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其中公开听证程序最为全面复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高检发刑申字〔2012〕1号)中就公开听证程序进行了专门系统的规定。2020年10月20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为新时期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新时代背景下,检察听证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实践,同时也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效实践途径。

  2020年以来,保定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推进案件听证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在保证检察听证全覆盖的前提下,重点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检察听证在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领导带头示范,加强组织统筹力度。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听证工作开展,把推进听证工作落实纳入重点工作项目,结合在政法队伍中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活动,把听证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实践。今年以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迅速展开行动,有序承接任务,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不断开创良好局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建立起专人负责、部门联动、台账管理、定期通报等专项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泛参与听证案件,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和支持认同度。今年以来,高新区院、冀中院、安国市院、满城区院等院检察长一把手亲自挂帅,主持听证11次;市县两级院其他院领导主持听证41次,院领导亲自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开听证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硬件保障设施。近日,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检察听证工作答疑》,对听证案件范围、听证程序、听证员选任、听证员意见的效力等事宜作出详尽规范,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全体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切实提升整体办案水平。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要求,严格公开听证程序,切实做到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办案人详细阐述依据、听证过程全程录像、听证员独立评议、听证结果公开宣布,案件决定依法合规。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和可用设施,统一规范设置检察听证室。截至目前,全市22个基层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中,共有19个院建设听证室,占比86.36%。市检察院标准化听证室建设已进入招投标阶段。

  三、坚持应听尽听,确保听证全面覆盖。按照“全年每个院、每个业务条线、每个院领导都要有听证案件办理”的工作目标,持续加大对听证案件办理的协调推进力度,加强各业务条线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有针对性地解决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听证案件全覆盖。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纳入听证范围,重点针对疑难、复杂、有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推动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检察听证366件。其中80%以上听证案件集中在拟不起诉、审查逮捕、公益诉讼、司法救助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93件,占全部听证案件的52.7%;审查逮捕案件51件,占比14%;公益诉讼监督30件,占比8%;司法救助案件12件,占比3.3%;民事诉讼监督案件7件,占比2%;其他案件73件,占比20%。

  四、培树精品案例,突显良好社会效果。今年以来,全市共有145件听证案件纠纷得到化解,案件听证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引导群众、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等方面成效明显。在此基础上,市检察院坚持案例意识,鼓励承办人在办案之初就将案件办理朝着精品化的方向推进,认真发掘程序规范、释法说理清楚、具有教育引导意义、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推送宣传。近期,各地要按照高检院和省院要求,精心组织推荐了一批优秀听证案例,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展示新时代的检察担当。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遗弃案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心理疏导、释法说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帮助襁褓中的孩子重新回到了母亲的怀抱,体现了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深度融合;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办案检察官主动实地调查走访,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刑事被害人成功申请司法救助,有力彰显了司法为民目标;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和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院协同联动,对一起长达六年的行政争议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促使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息诉罢访。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增强检察听证意识,注重提升听证能力,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听证质效,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最后,欢迎各位媒体记者朋友继续关心、支持并监督我们的工作。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现场。

  谢谢田文利女士的介绍。接下来通报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赵某等拟不起诉案

  【关键词】

  遗弃  相对不起诉  领导办案  司法温情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赵某与甄某同居后怀孕。2020年5月17日,赵某于保定某医院诞下男婴。2020年5月17日,刘某与赵某之母牟某签订收养协议,并支付营养费、住院费1.5万元,刘某等人当日将男婴抱回。2020年5月18日,刘某等人带男婴体检后,发现男婴心脏存在5-6毫米缺口,遂于当日将男婴抱回赵某住院处。2020年5月19日,牟某去保定儿童福利院询问收养 孩子事宜,但不符合福利院收养条件。因未婚生子且男婴身患疾病、与甄某未达成育儿协议等原因,赵某与牟某、赵某之父赵某某商议将男婴遗弃。2020年5月20日晚,赵某及其父母将男婴遗弃在保定市徐水区某村一户人家门口。2020年5月21日凌晨,王某在自家门口发现男婴并报警,派出所民警将男婴安置于保定市徐水区民政事业服务中心。2020年6月,赵某等人将男婴从保定市徐水区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抱回抚养,于6月15日为男婴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起名:小宣宣(化名)。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7月31日,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以赵某及其父母涉嫌遗弃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赵某及其父母作为抚养义务人,遗弃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是,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本案不能简单的一诉了之。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拟对赵某及其父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对本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本着以公开促公正的原则,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确保听证案件质量。在听证会的准备阶段,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制定详细的听证工作方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了参加听证的人员范围,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赵某、赵某父母居住地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共7人担任听证员。鉴于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因身患急性脑梗死、脑血管狭窄、颈动脉硬化等7项疾病,且正在保定市满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此通知了赵某及其母亲牟某参加听证会。同时,还邀请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听证会的参加人,为听证会的成功召开做好了充分的事前准备。

  (二)规范召开听证会议,解决本案关键问题。本次听证会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室进行。为彰显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亲历性,听证会由院领导(兼承办检察官)主持。主持人宣布参会人员名单,宣布会场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并核实赵某及其父母的基本情况。检察官助理向听证人员介绍了具体案情、需要听证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了赵某及其父母的犯罪原因、主观故意以及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案发后的表现等等,并阐述了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分析意见和法律依据。赵某及其母亲牟某陈述了案件事实,表明了自己真心悔过的决心和态度。鉴于赵某及其父母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被遗弃的婴儿“小宣宣”已经得到家人照顾且身体各项健康指标正常,为化解社会矛盾,挽救迷途家庭,拟对赵某及其父母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各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各自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并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

  (三)公开听证效果良好,充分彰显司法温情。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赵某及其父母作为抚养义务人,遗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小婴儿,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赵某及其父母自愿认罪悔罪,本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害人“小宣宣”尚为在哺乳期内的婴儿,为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且修复原生家庭关系比重构家庭关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致同意对赵某及其父母作出不起诉决定。到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干部纷纷表示,“本案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深度融合。”2020年8月28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及其父母遗弃罪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

  【典型意义】

  (一)社会现状与本案背景的深入论证。近年来,弃婴事件甚至是杀婴事件频发。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在被遗弃的婴儿大多为非婚生子女。他们的父母有相当一部分是学生或者过早辍学后的打工族,心智尚未成熟,工作不够稳定,经济能力较差。孩子出生后,未婚妈妈没有抚养能力,未婚爸爸逃避抚养义务。从传统观念来看,未婚生子还没有完全被社会所包容,常常被人们议论纷纷,甚至口诛笔伐。但无论有何难言之隐,遗弃婴儿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弃婴和杀婴事件的频发值得我们深思,未婚女孩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重演?也是公开听证需要面对的社会现状问题。

  (二)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高度契合。法律的刚性,不仅仅表现在规则的确定性上,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强制力、执行力和普适性上。但法律不是冰冷无情的,而是有温度的。检察机关要让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公平正义,不仅要有情、理、法的融合,更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司法关怀,让法律的力量直抵人心、唤起群众的内心崇尚。本案的诉与不诉,带来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由于案件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本案不能一诉了之,关键是要通过案件的办理使赵某及其父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承担起监护职责。本案的公开听证,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彰显了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帮助襁褓中的孩子重新回到了母亲的怀抱,找回了家庭的温暖。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先有小家、再有大家”。无论家庭是否富裕,无论孩子是否健康,我们都有对他们的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孩子的成长不但需要经济支持,更需要的是父母的关心关怀。承办检察官通过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措施,教育被告人,同时警醒更多不履职的家长,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本案的案发,与两代家长的责任缺失有很大关系。为人父母应该切实担负起作为家长的责任,帮助还在襁褓中的无辜孩子重新回到母亲怀抱,找回家庭的温暖,能够向同龄人一样有着完满的人生。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婴儿的权益维护和关爱救助,传递了司法温情,有效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媒体席。

  典型案例二

  徐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公开听证  财产权利   司法为民

  【基本案情】

  徐某某和丈夫在保定市满城区某村建造住房,宅基地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徐某某的丈夫。其丈夫去世后,徐某某与其儿子、儿媳妇袁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后徐某某的儿子因意外去世,袁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仍居住在原房屋内。2019年9月25日,王某某与袁某某因离婚发生纠纷,王某某雇佣一辆挖掘机将其与袁某某、徐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拆毁。诉讼过程中,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办理离婚手续后,不再追究王某某的任何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2020年6月1日,王某某和袁某某在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互不追究。2020年7月23日满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某拘役6个月。袁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谅解书,徐某某对该谅解书并未签字认可,徐某某因本案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未获得赔偿。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主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也为进一步宣传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将检察履职融入乡村振兴大局,满城区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听证会。

  一是实地调查走访,明确听证问题。办案检察官主动实地调查走访,查看徐某某被毁坏的房屋现状,了解到其目前无固定经济收入,为本村低保户,房屋被拆后借住在亲戚家里,生活困难。承办人主动向其讲解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倾听徐某某的诉求,给予其心灵慰藉和精神寄托。考虑到袁某某已经与王某某签订谅解书,将徐某某对被拆毁的房屋是否享有财产权利,其是否因受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是作为本次听证要解决的两个关键问题。

  二是制定听证方案,确保听证规范。为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此案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宣传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司法为民目标。案件承办人制定了详细的听证方案,邀请了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听证。2021年4月24日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告知了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基本案情、听证时间和地点,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并发布了听证会公告。

  三是充分发表意见,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4月27日徐某某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会在满城区检察院听证室召开。检察长作为主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明确了听证主要问题,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听证会休会期间,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为徐某某及其丈夫,因其丈夫已去世,现有证据未发现遗嘱继承,后其儿子又去世,按法定继承袁某某仅享有一小部分财产权利,徐某某享有被拆房屋的大部分财产权利,袁某某的谅解仅是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申请人徐某某未获得任何赔偿,因房屋被拆造成无处居住,生活困难。一致同意对徐某某作出司法救助决定,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即于当日作出救助决定。

  【典型意义】

  (一)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徐某某司法救助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解决群众困难的一个缩影,是检察机关强化主动救助意识,将司法救助融入乡村振兴大局,由原来的“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的过渡,由“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的过渡,是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同时进行相应创新的重要体现。主动司法救助让被害人感受司法的温情,让他们在遭遇不幸后及时获得社会正能量,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进一步传递了司法温度,彰显了人文关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公开听证有效息诉罢访。徐某某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不但增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而且宣传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定。满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对象及时进行司法救助,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大爱,更好的实现为群众办实事的目标。以公开听证的检察履职方式有助于办案检察官作出公正决定,达到案结事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检察服务的体现。

  谢谢程恩刚先生的通报。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记者举手示意,叫到后,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和本人姓名,再提问,谢谢。

保定日报记者。

  问题1、保定日报记者:检察听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文利:感谢您的提问,开展检察听证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二是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案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通过听证审查办理案件,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方面,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保定电台记者。

  问题2、保定电台记者:举办检察听证会是为了解决群众的闹心事、烦心事。具体来讲,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检察听证?当事人、申诉人等能否自行申请召开检察听证会?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程恩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检察听证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一方面,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秘密原则,即侦查阶段保密要求,听证范围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对此,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听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审查逮捕听证对于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外,根据《“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要确保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符合条件的实现听证全覆盖。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以上规定可知,检察听证的启动,分为检察机关主动组织和当事人申请两种。

莲池周刊记者。

  问题3、莲池周刊记者:请问全市检察机关在下一步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有哪些思路和打算?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增喜:感谢您的提问,下一步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我们主要有以下思路和打算:

  一是进一步增强检察听证意识。加强思想引导,让检察人员树立能听证、会听证、敢听证的意识,用看得见的方式,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从封闭审查到公开听证审查,使案件的审查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按照高检院“全面推开”检察听证的部署要求,重点针对疑难、复杂、有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把听证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常态化工作自觉抓好。

  二是不断提高检察听证质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通过检察听证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和纠正听证“凑数”“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为求数量而降低质量标准等现象。重点从“听”和“证”方面做好工作,在会前准备上下功夫、在吃透案情上求极致;认真梳理争议焦点,做好听证预案;选准听证员,做好会前沟通;围绕听证目的展示事实证据,做好证明论证。“兼听”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提高决策或案件审查质量。

  三是注重提升听证能力。通过专题讲座、指导性案例、听证观摩、听证练兵等形式,引导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听证,熟悉听证程序,不断提升协调组织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突发情况应对能力。通过一次次高水平的检察听证,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和检察形象。

  四是尽快完善听证设施建设。高检院对听证室建设、设置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统一设置检察听证室作为一项庄重的程序设计,通过统一规范设置检察听证室,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等规定,加快检察听证室建设,为检察听证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系统,让人民群众更多、更便利地参与检察听证工作。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还有什么关注的问题,欢迎会后到市检察院采访。

  谢谢大家。

关键词:保定市政府新闻办,文字实录责任编辑:骆梓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