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云委员:公职人员要比公民受到更多道德约束
“国家公职人员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必须承担更重的公众责任,比一般公民受到更多的道德约束。”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工商联副主席刘延云指出,国家公职人员从业道德入法已成为各国反腐的重要举措,建议制定我国的《从政道德法》,对那些介于罪与非罪、违纪不违法的腐败行为进行处罚。 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更多的道德约束 刘延云委员表示,国家公职人员的从业道德入法,是以法律形式规制各类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行为,自上世纪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渐成各国政治与行政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和抑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他认为,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反腐败制度主要是建立在权力制约的基础上,是通过法律等制度的不断完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而将道德对腐败的约束更多定位于教育与教化范畴。“这是由于一般说来,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普遍道德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刘延云委员说,但是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因其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其必须承担更重的公众责任,必须比一般公民受到更多的道德约束。 公职人员从业道德入法是反腐重要举措 “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公职人员从业道德入法当做是反腐的重要举措。在从政道德法的约束下,公职人员违反从政道德也要受到处罚。”刘延云委员介绍,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立法,美国涉足较早,其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从政道德法》。大体在这一期间,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也先后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也颁布了《公务员道德法》。我国的近邻韩国与日本也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从政道德法。 整体上看,各国从政道德法基本上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明确了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并对离职公务员在一定期限内的某些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特别是在具体操作环节上,是与非、罪与非罪等都进行了清晰地界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公职人员乃至所有享受委托权力的人的所有职务行为甚至利用社会影响力所从事的可能带来非应得利益的行为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惩治违纪不违法行为 从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来看,制订我国的《从政道德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刘延云委员表示,目前我国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在法律上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刑法》、《公务员法》等和一些部门法律规章,这类法规对各类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偏重于原则性的表述,缺乏细化的特别是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而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党纪政纪条例、准则、规定等虽然相对细化,但尚不属于法律层次,对许多违纪行为难以进行法律惩处。“特别是对那些介于罪与非罪,违纪不违法或者制度规定不完善有漏洞的诸多腐败行为,缺乏明确的发现和惩治手段。”他说,整体上看,目前我国的廉政法律法规存在重制订、轻实施;重原则,轻细则;重追惩,轻预防;重教育,轻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相关链接 政协委员支招反腐倡廉 林毅夫:釜底抽薪根治腐败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从经济学的角度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到位,金融、资源等多种要素价格未理顺,能得到那些低价要素的企业和个人就得到了大量的补贴;并且部分行业还有垄断,造成不平等竞争。这些对市场的干预、扭曲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并滋生寻租和腐败行为。因此,要尽快消除双轨制改革遗留下来的保护、补贴措施,按照比较优势来发展经济,政府不需要给这些产业中的企业保护补贴,消除了租金的来源和企业寻租的必要,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来根治腐败。 巩富文:反腐败立法要系统化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建议,在预防腐败立法方面,要出台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国家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惩治腐败立法方面,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反挥霍浪费法、司法责任法。 袁希钢:以“终身负责制”破解工程腐败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化学工程研究所所长袁希钢指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高发,涉及面广。他认为,破解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难题,必须建立健全监管惩处机制,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原则,科学编制“职权目录”,对每一项职权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责权明确、程序规范。 段祺华:用经济预算遏制贪污腐败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段祺华指出,腐败在各个国家都有,美国的经验是,通过《预算法》控制腐败。此方法可以借鉴。中国也有预算法,但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中国的预算法存在缺陷。遏制贪污腐败现象就要完善预算法,消灭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坚决确立并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预算法原则。 张福成:反腐教育从大学生开始 全国政协委员、燕山大学副校长张福成呼吁在大学生中开展反腐教育,引导大学生在未来的人生中,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特派记者王丽) |
关键词:全国两会,公职人员,道德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