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处罚“讹人老太”的标本意义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2日,事发地的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新京报》11月23日) 这事并没有就此划上终止符,对于警方的处理,受伤老太蒋某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将申请复议。蒋某某仍坚称是被小孩撞倒的,为了自证清白,她甚至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处罚蒋某某所具有的标本意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扶起跌倒的正义,道德才能重见曙光。 以往,在诸多扶起跌倒的老人被称为撞倒的事例中,当事人要么被推上法庭,因为缺乏证据而被判处承担赔偿责任,有苦难说;要么像司机殷红彬一样,因为救人反被诬为撞人,最终靠行车仪自证清白。这些“雷锋”被诬事件,因为往往涉及的是民事侵权案件,大多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博弈,而极少有公权力机关介入。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一些学雷锋做好事的公民,因为自身的举证不能经常被判赔,如此,就让众多的公民寒心,再也不愿对他人施以援手,这种做法毒化了社会空气,致使我们社会冷漠成风。 所以,尽管像跌倒还是撞倒这类的民事案件,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如果一方确实存在欺诈的嫌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同样可以视为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具有更强大的取证能力,既可以震慑当事人,也能更容易调取证人证言,更可以去调取周边的摄像头等重要旁证。像达州这起案件,警方介入后,提取到三名证人证言,有力证实了三名小孩并未撞倒老太的事实,为整个案件柳暗花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更重要的是,公权力机关不但介入了这起民事纠纷,而且根据查证的证据,对老太以及其儿子进行行政拘留。公权力不仅介入,而且是有力、深度介入,对于鼓舞“雷锋”们的士气,对于净化社会空气,将是一个标志性的行动。它将震慑那些诬陷之人,让他们收敛自己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治安处罚。而且,也让“雷锋”们放心搀扶跌倒的老人,因为有公权力在后面撑腰。 老太一家要申请复议,甚至可能提起诉讼,这是他们的权利,谁也无权阻拦。不过,警方已经提取了证人证言有力证明了三名小孩的清白,他们可以在法庭上坦然面对老太一家,除非老太一家提出强有力的反对证据。这再一次印证了公权力介入的作用,这种介入不仅能在治安处罚上惩处诬陷之人,也同样能为法庭输送有力的“炮弹”,帮助做好事的人还原清白。 公权力出手,并且深度介入,扶起跌倒的“雷锋”,才是达州这一事件的最大亮点,我们希望更多地方的公权力能在“雷锋”们受诬陷时挺身而出,扶起跌倒的正义。(杨涛) |
关键词:讹人,碰瓷,老太,摔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