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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无证套牌车撞上电动车双方同责引争议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28 09:5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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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司机没有驾照,驾驶一辆套牌机动车,将一辆电动车撞倒,估计许多人会认为机动车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诸事纷繁,要因事而异。最近,在承德市隆化县就发生了一起无证套牌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这个结果可能出乎不少人预料,但一条条法律条文,却不得不让我们改变想法。

  两车相撞同等责任

  2013年10月24日,家住隆化县下洼子村的孙有库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王小平到县城的银行取钱。上午8时40分,当他们自北向南,行驶到隆化县城安洲街农行桥一处无灯控设施的十字路口,准备向东(左)驶入另一条道路时,与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经过该路口的轿车相撞。

  据了解,轿车所撞位置为电动车的右后侧,由于王小平骑坐在电动车的后座上,右腿被轿车撞了个正着。事故造成王小平右腿多出骨折,车辆不同程度受到损坏。

  经过隆化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调查,轿车司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所驾驶的车辆套用其他车辆号牌,车辆也未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经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有违法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

  同时,交警部门认定,孙有库驾驶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从人行横道通过,乘载已满12周岁的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具有违法过错,同样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根据车祸现场的情况,11月4日,隆化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和孙有库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孙有库对认定结果不服,12月17日,隆化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重新认定,结果同样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无证司机警察身份不影响事故认定

  3月27日,记者见到了正在家里养病的王小平。据王小平介绍,自己右腿多处骨折,至今右脚踝里还有钢板和钢钉。“我已经花费3万多元了,对方只看过我几次,给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王小平说,她也知道电动车载成年人,通过路口时没有下车,违反了交通规则。“我们承担责任没错,但对方可是没有驾照,驾驶套牌车辆,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王小平告诉记者,之所以做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可能与陈某某的身份有关。“他是一名警察,发生事故那天是周四,上班期间,无证驾驶套牌车,作为一名警察,更应该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记者看到两份事故认定书上,都有一名程姓民警签字。在接受采访时,程姓民警表示,自己只是听取了办案民警的介绍,参与了事故的认定工作,对于事故的详细细节和过程并不清楚。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隆化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王相。据王相介绍,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路权原则。“机动车属于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电动车在转弯时,应当先避让机动车。”王相告诉记者,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的确是一名警察。“我们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他进行了依法处理,但他的身份并没有影响我们对事故的认定。”

  据王相介绍,按照国家对电动车的认定标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必须不能超过20公里,重量在40公斤以下,如果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于50公里,就应当是轻便电动摩托车,最高时速超过50公里,就应当是电动摩托车。“孙有库的电动车,迈速表最高时速达到了60公里,如果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如果按机动车认定,他的责任会更大。这起事故的认定,我们是经过认真研究后得出的。”王相说,陈某某已经支付王小平1.8万元的医疗费。“我们也协调过,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实在不行,伤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承德市的王律师和张律师。两位律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于双方都有违法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责任大小如何分担,两位律师均表示,应当由交警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多数电动车主不知有“紧箍咒”

  对于电动车上路行驶都应该遵守哪些规定,记者在承德街头随机采访了5名电动车主。当被问及是否知道,电动车横过马路时,需要下车推行,不得乘载12周岁以上乘客的上路行驶等相关规定时,5位车主表示均不知情。

  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每天上下班都靠电动车。“承德是山城,道路很狭窄,上下班时段经常堵车,骑电动车是最快速便捷的方式。”陈先生说,由于承德市区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很严重,人行道又过于拥挤,许多电动车不得不经常穿行于机动车流中。“确实很危险,但是没办法,有时候有急事,常常会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以前认为对于电动车的约束很少,现在才知道,还有这些规定,看来以后要注意了!”据一位执勤交警介绍,平时处理机动车和电动车或自行车相撞事故时发现,绝大部分都是由电动车或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前些年,开机动车的都是相对比较富裕的人,现在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都购买了私家车,开机动车的人不一定比骑电动车的人富裕。因此,在发生事故后,同情弱者的原则越来越难执行,常常因为赔偿数额问题造成事故处理久拖未决。”这位交警表示,解决这些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是要加快完善和规范交通路网建设,以及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各行其道,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行,不要因为自己一时之便,侵害他人的利益。

关键词:承德,电动车,事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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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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