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委通报9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
一、内丘县官庄镇西周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海全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王海全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他人旧房冒充自己房屋,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7万元;以五保户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28万元。王海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刑罚。
二、张北县油篓沟镇曹碾沟村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2015年至2016年,该村村委会假借85户贫困户名义,为49户非贫困户申报实施扶贫养牛圈舍建设项目,且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户擅自改变圈舍用途。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徐宝、村委会主任于久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兴隆县大杖子镇原党政办主任高明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违规领取问题。2014年,时任大杖子镇党政办主任高明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对危房改造项目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3万元。高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灵寿县狗台乡粟阜安村党支部原书记安成林挪用周转畜扶贫款等问题。安成林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挪用周转畜扶贫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款等共计6.51万元,私分救济面粉、使用救济面粉抵账。安成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刑罚。
五、辛集市天宫营乡西天宫营村截留、骗取民政保障金低保金问题。该村采取降低发放标准、减少发放人数、隐瞒五保户死亡等方式,截留、骗取低保户、五保户民政保障金共计10.34万元用于村集体事务等开支。村党支部原书记于彦博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村委会原副主任陈文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村委会原委员李云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青龙满族自治县草碾乡高庄村村委会原主任高金会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高金会虚构本村4户村民危房改造事实,编造危房改造申报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万元,将其中8000元分给4户村民,4.2万元据为己有。高金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刘长友、村干部张森普疏于管理、把关不严,致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骗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沽源县扶贫办履行扶贫项目监管责任不力问题。在与省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过程中,该扶贫办未履行对信贷实施机构的监督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不力,致使510万元扶贫资金游离政府监管。沽源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科员郭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馆陶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么佳业对扶贫项目监管不到位问题。2015年,该县在房寨镇罗徘头村实施家庭手工业扶贫项目,扶贫办副主任科员么佳业作为该项目责任领导,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致使罗徘头村100户贫困户以每户2000元入股馆陶县某箱包厂后,该箱包厂未按协议对入股贫困户分红。么佳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九、海兴县小山乡党委原组织委员李修彪、民政所所长刘明阳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违规领取问题。2015年和2016年,李修彪、刘明阳在该乡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对危房改造项目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15万元。李修彪、刘明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石家庄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赵县范庄镇三中村原党支部书记段增华截留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段增华利用协助政府帮助困难群众办理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采取私留危房改造户银行卡、私自支取农户危房改造补助款等手段,截留四名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资金共计26000元。段增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无极县北丰村原党支部书记耿义民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村民违规享受低保等问题。耿义民在明知北丰村三户村民不符合《无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在低保入户调查表中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致使该三户村民违规享受了低保待遇。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耿义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晋州市营里镇张十字庄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永广虚报冒领危房改造资金问题。王永广在其母亲李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材料,以贫困户名义为其母亲申请了危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助资金6146元,对李某某房屋进行了修缮。王永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张家口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蔚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原主任王贵明挪用扶贫配套资金问题。2017年,时任蔚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的王贵明从财政扶贫县配套资金中列支21万余元,用于单位办公经费和非财政人员工资经费支出。2018年1月,王贵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义合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宇清春违规收费问题。2015年,宇清春在发放扶贫手册时,向该村150户贫困户每户收取5元,用于支付清理村内垃圾费用,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3月,宇清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费已全部退还村民。
3.阳原县西城镇朱家庄村村委会主任余动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2015年至2016年期间,朱家庄村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余动利用职务便利,将包括自己在内的3名非贫困户上报为农村危房改造户,共违规领取补助资金2.11万元。2018年2月,余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唐山市路北区纪委监委通报2起扶贫脱贫领域问题整改暨巡视巡察和“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典型案例↓↓↓
1、路北区残联正科级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手续问题。经查,2015年,高建国在担任路北区残联理事长期间,区残联共实施过两批涉及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项目,共计花费工程款685566.68元。在实施两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过程中,高建国只是和时任副理事长康宁进行了商量,并安排康宁联系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残疾人无障碍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改造,未提前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唐山市路北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手续。经路北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高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路北区大里街道军安里社区书记、主任郭晓宏落实监管责任不力问题。2017年10月18日,市大气办督导组到我区暗访时,发现大里街道军安里社区境内“点金烧烤”虽有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油烟清洗记录,但厨房油烟净化设备和引风机两个开关未同步使用,导致油烟直排和空气污染,造成了不良影响。郭晓宏作为路北区大里街道军安里社区书记、主任,落实监管责任不力,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郭晓宏党内警告处分。
●献县纪委通报8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临河乡路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劲松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5年4月,临河乡路庄村村民葛保芝(群众)隐瞒其享受退休金待遇事实的情况下,以贫困户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李劲松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葛保芝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李劲松党内警告处分。
临河乡西镇村党支部书记王国军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2年3月,临河乡西镇村村民王俊坡(群众)隐瞒其享受退休金待遇事实的情况下,以贫困户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王国军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致使王俊坡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王国军党内警告处分。
陈庄镇三堤口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大虎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3年3月,陈庄镇三堤口村村民胡建党(群众)非贫困户,通过隐瞒其家庭收入、虚报家庭人口,以贫困户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王大虎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胡建党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4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王大虎党内警告处分。
垒头乡小李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方政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5月,垒头乡小李庄村村民李献友并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却以贫困户的名义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李方政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李献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李方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李献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段村乡高庄村村民马秋月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5月,马秋月隐瞒其享受退休金待遇事实的情况下,以贫困户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高书明(已死亡)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马秋月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马秋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乐寿镇西高坦村党支部书记王永乐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2年12月,退休教师王国林在隐瞒其享受退金待遇事实的情况下,以贫困户的名义向乐寿镇西高坦村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王永乐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王国林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分别给予王国林、王永乐党内警告处分。
陌南镇陌南村村主任杨会战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3年3月,陌南镇陌南村村民王俊民(群众)隐瞒其享受退休金待遇事实的情况下,以贫困户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杨会战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王俊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4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杨会战党内警告处分。
段村乡南留钵村党支部书记赵国亮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3年3月,段村乡南留钵村村民罗海僧(已死亡)隐瞒其享受退休金待遇事实的情况下,以五保户的名义向村委会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赵国亮在村级初审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罗海僧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4000元。2018年7月24日,县纪委给予赵国亮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