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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首案:女儿被判2个月至少看望老母1次 |
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也就是说即日起,老人可以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将他们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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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外地 一年回家一次算违法吗?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出,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常回家看看”再度成为网络热词,只是这次的热不是来至于一首共鸣的歌曲,而是来至于对该法律的质疑。就常回家看看入法其实初衷是好的,旨在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空巢”老人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对于那些常年不回家的孩子们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人民的质疑也更多是来至于其执行的困境。 一是标准确立的困境。任何一项法律都应该有一个可以判别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越直接越简单最好。但是常回家看看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怎么才能算是常回家?一个月一次还是二次? 二是法律范畴的困境。法律的制定确实是可以约束、改变一些行为,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适合于解决社会范畴的一些事物,但是并不适合解决家庭的内部矛盾,俗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也正是这个道理。 三是现实条件的困境。笔者相信除了极少数良心泯灭的人之外绝大多数的年轻同志们有谁不愿意陪在父母的身边?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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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 在外打工的孩子担心“违法” |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修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但在网络上、这条法律的制定充满着巨大的争议。有网友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怎样叫‘常’怎么算‘看’。怎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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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或引发法律与现实PK |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无疑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更体现了法律对老人的权益保障,把赡养老人由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但现实情况如何呢?很多年轻人都在外面工作,他们为了生计在劳命奔波,过着艰辛的生活。常回家看看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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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称想回家但没时间没钱 |
“谁会不想常回家看看,谁不想多一些时间跟父母呆在一起呢?”谈及昨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市民李先生叹气道。和他一样,采访中,受访市民均向记者表露了同样的想法,也道出了他们的苦衷:时间和经济是最大的障碍。 此外,也有人是因为“经济能力有限,回家花销太大”而不能回家。谭先生一家来自昭通市镇雄县,目前在黄土坡附近做工。据其妻胡女士介绍,谭先生已经有将近5年没回家了。“没挣到钱,不知道怎么回去。”谭先生说。而他的工友中,因为收入低,担心回家花销太大而迟迟不能回家的人并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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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遭遇休假现实尴尬 |
“法律规定要我们经常回去看看爸妈,可公司又不会根据法律专门给探亲假。我算了算每年的假期,要是想跟爸妈一起待2天以上,只有国庆、春节和年休假了。”从江西来沪工作的李小姐在看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即将实施的消息后,在网上发帖“吐槽”,“像端午、五一、中秋这些假期,都只有3天时间。回去路上1天,在家待1天,还剩1天又得赶回来。就算我不怕折腾要回去看爸妈,可爸妈都嫌麻烦不让我回去。” “从守法也就是履行法律义务的操作性上讲,身处异地的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缺的不是孝心,而是休息权、休假权的保障。”高明月认为,要破解赡养义务遭遇休假现实的尴尬,现行的休假制度亟需与时俱进,“一方面,很多企业目前仍无法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导致不少劳动者想回家没假期;另一方面,某些假期的设置不合时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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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呼吁探亲假尽快跟进 |
因工作等原因,子女和父母分隔两地而不方便见面的情况眼下十分普遍,对此新法第十八条特意强调“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假”。然而在记者采访的20多名与父母“天各一方”的子女中,有八成人表示“没有、不敢休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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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政府提供“物质保障” |
刘小冰教授表示,我国以后的家庭,大多数都是“421”的结构,即一对夫妻养4个老人和一个孩子。“中国人‘养儿防老’的观念是对国家养老制度的正常反映。现在,与其作这种法律上的规定,不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不少老年人日间托管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机构,经常组织文娱活动、读书会、谈心会等,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各城市的社区及农村村寨,都应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兴建老年人集体活动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老年人打破封闭,走出家门,在集体中找到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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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 盘点外国如何解决"空巢"问题 |
“常回家看看”更多的是一个“精神慰藉”的问题,实际上,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常回家看看”是作为“精神慰藉”法律细化,还是作为原有的“精神慰藉”条款的解释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不过,全国1.67亿老人中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的社会现实应当引起立法者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必须。 “常回家看看”实际上属于社会法领域的“入法”问题。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出响了两种趋势,一种倾向是非犯罪化、非程序化和非设施化”,就是说对于轻微犯罪者的非犯罪化处理,以减少“标签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能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就尽量不进入,以降低漫长的司法程序带来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巨大耗损;能不进监狱的就尽量不让其进监狱,以减少监狱的“传习”和“牢头狱霸”的负面影响,降低重犯率。不过,这种倾向主要是在刑事司法方面。另一种倾向是在行政法、社会法等领域,将一些道德问题列入法规,比如,2000年日本在原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又制定和颁布《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将公务员伦理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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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治善意 |
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不是回避和忽视某些家庭成员的现实困难,“站着说话不腰疼”地一味为新法修订“唱高调”。而是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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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别又成空文 |
“常回家看看”在争议声中迎来了实施的一天,其实任何一个社会老人和小孩都是弱势群体,都需要社会和法律予以特殊保护,当法律可以规定10岁小孩不能单独留在家中时,“常回家看看”入法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来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大,因而以法律来保障老人的精神需求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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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常回家看看入法唤醒精神赡养意识 |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老人、亲情淡漠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空巢老人被忽视、被遗弃,甚至死亡数日无人发觉的新闻屡见报端,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关爱愈发引人关注。孝敬老人、赡养老人,并不只是物质层面的事,还存在一个如何抚慰老人精神需求的问题。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有别乎?”由此而言,关注并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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