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 在外打工的孩子担心“违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 无锡女子被判经济补偿,两个月得看望老人一次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在昨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祝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昨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修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但在网络上、这条法律的制定充满着巨大的争议。有网友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怎样叫‘常’怎么算‘看’。怎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子女:谁不想常回家,只是没时间没钱 “谁会不想常回家看看,谁不想多一些时间跟父母呆在一起呢?”谈及昨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市民李先生叹气道。和他一样,采访中,受访市民均向记者表露了同样的想法,也道出了他们的苦衷:时间和经济是最大的障碍。 李先生来自大理,目前是一家保险公司的普通职员,7年前到昆明上大学,之后留在这座城市工作、安家。算起来,他每年回家的次数只有2~3次,加起来平均不超过半个月。“照这样下去,我父母现在60岁,即便他们还能在世20年,我还能和他们相聚的时间,也只有300天左右了……谁会不想回家,谁不愿意陪在父母身边享福呢?” 肖女士,来自曲靖沾益,目前供职于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资拿的是计件,请假回家就不能挣钱了。家里条件也不太好,我还是宁愿多挣点钱,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贴补家用。” 此外,也有人是因为“经济能力有限,回家花销太大”而不能回家。谭先生一家来自昭通市镇雄县,目前在黄土坡附近做工。据其妻胡女士介绍,谭先生已经有将近5年没回家了。“没挣到钱,不知道怎么回去。”谭先生说。而他的工友中,因为收入低,担心回家花销太大而迟迟不能回家的人并不在少数。 “本来也挺想回家,但是没办法,回不去,也不能总说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无奈。”李先生这样说道。 父母:只要孩子们好好的就行 在李先生的母亲眼里,儿子孝顺、懂事,毕业了能留在昆明工作就算是给家里“长脸”了。“只要他在外面顺顺利利、平平安安的,我们就放心了。”昨日,在电话里,李先生的母亲用生硬的普通话说道。 同样,来自昭通的朱奶奶也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想法。朱奶奶今年75岁,膝下5名子女仅有1个留在她和老伴身边,其余4位均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由于各种原因,孩子们并不能经常回家。“他们在外面也不容易,过好自己的生活就行了。”朱奶奶的女婿曹先生告诉记者,每每打电话回家,二老总会叮嘱他们要过好自己的生活,“总说不要挂念他们。” 潘女士来自昆明,今年57岁,和丈夫育有一女,而现在,他们能干的女儿已经到美国学习、生活多年,一家三口几乎很难团聚。还好,“现在网络发达了,我们几乎每周都可以视频聊天。”潘女士说,现在条件好了,即便不能“相见”,至少还能打电话,在外面的年轻人还是应该经常打电话回家。 子女说: “照这样下去,我父母现在60岁,即便他们还能在世20年,我还能和他们相聚的时间,也只有300天左右了……谁会不想回家,谁不愿意陪在父母身边享福呢?” “工资拿的是计件,请假回家就不能挣钱了。家里条件也不太好,我还是宁愿多挣点钱,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贴补家用。” “本来也挺想回家,但是没办法,回不去,也不能总说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无奈。” 父母说: “他们在外面也不容易,过好自己的生活就行了。” “只要他在外面顺顺利利、平平安安的,我们就放心了。” “现在条件好了,即便不能相见,至少还能打电话,在外面的年轻人还是应该经常打电话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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