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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不同罚”为哪般

来源: 红网 作者: 2013-08-23 1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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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音乐人吴虹飞因发布“炸建委”的微博被罚行政拘留10日以来,因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而招致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例不时见诸报端,然而,笔者注意到,同是因言语过激而获罪,各地公安机关的处罚标准却并不统一。请看下面两则新闻:

  因对当地中学撤并的决定不满,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妇女王某在网上扬言如果中学撤并就“炸掉教育局”。近日,当地警方经查证,认为其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王某罚款的治安处罚,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8月9日《西部商报》)

  广西柳州警方18日通报,该市一名24岁的男子韦某,不满意公司的福利制度,为了排泄心中不满,在网上发微博扬言要炸工厂。8月16日,韦某被柳江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8月19日中新网)

  天水妇女王某与柳州男子韦某的违法行为如出一辙,无论从违法方式、违法情节还是从社会影响看,二者都没有有明显的差别,然而,两人所受的处罚却大不相同:王某只是被当地公安机关“罚款”并“严肃批评教育”,而韦某却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两相比较,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如果说,吴虹飞因为是名人,其“炸建委”的言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比一般人大,所以其理应承受比一般人重的处罚的话,那么,王某与韦某则都属于普通人,二人连发表过激言论的地方都是相同的(都发表在QQ空间和腾讯微博),为何二人承受的处罚会有明显差别?

  实际上,王某扬言要炸的教育局与吴虹飞扬言要炸的建委同属党政机关,而韦某扬言要炸的是自己所在的工厂,从这个角度看,王某似乎更应该承受与吴虹飞相近的处罚。更何况,韦某“如果有火药的话,第一个要把工厂炸了”的言论,实际上暗含着自己尚不具备“炸工厂”的条件之意,而王某“如果魏(店)中(学)并撤我炸了教育局”的言论则并未暗示自己不具备“炸教育局”的条件,所以,若从可行性与危险性的角度来考量,韦某似乎也不应该承受比王某重的处罚。然而,事实却是,韦某承受了比吴虹飞轻而又比王某重的处罚。

  同是在网上扬言要“炸××”,三人受到了三种不同的处罚,这是为什么呢?恐怕与各地公安机关对网上过激言论的敏感度不同有关。敏感度高的地方,对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者的处罚就重一些;敏感度低的地方,对类似事件的处罚自然也就轻一些,正是这种看不见、摸不着敏感度,导致了“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发生。

  诚如网友所言:真正要去“炸××”的人,他不大可能把自己的意图先在网上广而告之;而在网上叫嚣要去“炸××”的人,他也未必真具备“炸××”的胆量与条件。网上出现的一些所谓“我要去炸××”的言论,多数情况下不过是当事人在用一种比较极端的言词表达自己某方面的利益诉求而已,如果他们的诉求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谁还愿意去干“炸××”的蠢事呢?所以,对于网上出现的“我要去炸××”,仅靠公安机关的介入还不够,其他相关部门也应重视其背后的利益诉求,并及时出面予以妥善处置,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公安机关,则只需对此类言论保持必要的警惕即可,大可不必对之高度敏感。

  
 “同罪不同罚”现象发生的另一种可能是,我们目前在处置“网上发表过激言论”事件方面,缺乏一些可供各地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统一的细则。这个问题如果真的存在,有关方面就应该考虑出台一个类似于司法解释之类的东西,对此前相关法律条文中已显粗疏的规定进行细化,以便统一各地公安机关对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者的处罚力度,否则的话,“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社会针对公安机关执法公正性与公平性的怀疑也会越来越多。

关键词:吴虹飞,网络谣言

责任编辑:孙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