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拟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1月26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按照《办法(草案)》规定,我省拟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等收益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办法(草案)》规定,我省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高原区以及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针对取土挖砂等行为,《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内的取土、挖砂、采石点。同时,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政府划定并公告。成片种植经济林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关键词:水土流失,生态效益,水源 |